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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2-0006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2〕193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2-09-06 公开日期:2012-09-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常建〔2012〕19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坛市住建局、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常州市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常州市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2.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建设 监理 规定 通知

    

抄报:省住建厅,史志军副市长

    抄送:市监理协会、市招标办,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

    常州市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诚信行为信息的管理。

    第六条 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建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鼓励实行建设监理。鼓励监理企业开展相关工程管理服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监理执业资格,并实行挂牌上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招投标活动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核验资格(资质)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本市监理企业

    项目情况及拟投入项目监理部人员一览表

    (二)江苏省其它市监理企业(或者驻苏监理企业)

    1.《江苏省其它市监理企业进常承接监理工程登记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委托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拟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的注册证书、毕业证复印件。

    (三)江苏省外监理企业

    1.《非驻苏监理企业单个项目管理核验登记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委托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拟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的注册证书、毕业证复印件。

    

    第四章 监理业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业务发包应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发包手续。

    实施监理的工程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监理招标或发包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特殊专业工程除外)。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利益关系。

    监理单位之间实行联合监理的,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使用国家统一的示范文本,并在工程开工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恶性竞争,扰乱监理市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与义务,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信息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它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被监理单位及其人员无故不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本规定第七条作如下注解: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二十三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2日常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常州市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常建[2000]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个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第四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设监理行业组织建立监理从业人员行为自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六条 监理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在本单位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者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应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第七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申报、考核和管理,依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和管理,依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立监理从业人员信息库。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持证监理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办理监理合同登记时将监理合同约定的在建项目监理人员信息录入“常州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持证监理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仍从事监理工作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的在建项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项。如需同时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方可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设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其它岗位的监理人员(建筑设备安装专业人员除外),一般只从事一个在建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所监理的工程项目主体验收合格后三个月,监理单位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竣前检查或竣前验收)后,监理单位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合同开展监理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二)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五)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六)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七)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八)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九)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十)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十一)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十二)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第十五条 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二)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三)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四)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五)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第十六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四)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五)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六)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七)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八)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九)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十)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监理员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业务培训合格,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二)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四)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五)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六)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监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2日常州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常州市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常建[2000]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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