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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依法办关于开展市设行政权力裁量基准制定报备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1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依法办〔2023〕9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7-10 公开日期:2023-07-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依法办关于开展市设行政权力裁量基准制定报备工作的通知
市依法办关于开展市设行政权力裁量基准制定报备工作的通知
常依法办〔2023〕9号

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柔性执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市设行政执法权力自由裁量基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1号)精神,按照相关工作部署,现对开展我市市设行政执法权力自由裁量基准制定与报送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权力裁量标准,到2023年年底前,实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制定报备范围

自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全部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具体详见附件: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自由裁量基准清单,清单可自行至“常州法制在线”QQ群下载)均纳入行政权力裁量基准制定和报送备案范围。

三、工作职责

市设行政权力自由裁量基准清单范围内的全部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均由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四、制定标准

(一)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以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二)行政许可权事项。行政许可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有承诺期限的应当按照承诺期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作出细化规定,或者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三)行政确认、给付等及其他权力事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其他权力事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要严格依照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没有规定的,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只有原则性规定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切实统筹抓好本次市设行政权力裁量基准制定报备工作,要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处室,确定联系人,实行专人负责,对权力清单所涉本部门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相关内容进行认真研究论证,细化量化本部门权力事项相关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同时,对权力事项是否遗漏、名称是否准确等相关要素进行核实确认。

(二)注重实用,及时完成报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本部门监管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权力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标准的实施效果,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实现各裁量阶次合理、适当、均衡,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将清单内本部门权力事项相关要素进行细化量化、核实完善,制定本部门行政权力裁量标准,加盖公章后,于7月31日前报送本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备案,电子文本请一并报送至邮箱czssfjjdc@163.com。

(三)建立机制,完善事后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本条线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释,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的,要及时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调整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审查机关,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规范化考核、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本条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和基准清单动态调整情况的监督检查。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联系电话:85683397、85683385。

附件: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常州市市设行政权力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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