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18-0003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18〕3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8-06-28 公开日期:2018-06-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信访局:

为切实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常州市司法局、市信访局根据省司法厅、省信访局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我市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落实,共同推进,确保全面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各项任务。试点工作中的创新做法、特色亮点及典型案例请分别上报。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信访局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升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全面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期待新需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依法及时就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矛盾不上交,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构建社会矛盾防范风险新体系,为平安常州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群众性特点,利用人头清、情况熟、反应快等优势,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访调对接、诉调对接、公调对接、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对容易产生信访事项的苗头性纠纷,要通过情理法综合运用,及时予以化解,预防信访矛盾的发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期盼需要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具有信访倾向的矛盾纠纷和当事人要及时介入调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问题。

——坚持合力攻坚。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信访矛盾,要以人民调解为切入点,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资源,积极配合信访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施策,予以化解。

——坚持创新提升。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适应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需求,进一步完善“访调对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基础、创造条件。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在推进自治、宣传法治、促进德治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通过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的发挥,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总的目标,总结一套经验,建立一套机制,完善一套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重点预防信访矛盾的发生,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第一年矛盾总量下降,第二年形势基本好转,第三年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一)建立适应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在村(社区)一级,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基层网格中的作用。实行日常排查、重点排查、滚动排查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实现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时间登记造册、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发挥村(社区)法律服务微信群收集信息快、反应处置快的优势,及时将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人民调解员与信访联络员的协作,合力化解具有信访苗头性纠纷,筑牢矛盾纠纷化解基础。

——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发挥矛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收集信息、分析研判、协调指导、调处纠纷的作用,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压制矛盾纠纷上行趋势。要依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接待窗口,或建立一体化工作机制,共建初信初访化解平台,实现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有效直接对接,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矛盾纠纷,形成信访矛盾化解平台一体化、实战化格局,把好矛盾纠纷化解关键关口。

——在县(市、区)一级,矛调中心要注重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及时受理和调处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矛盾纠纷,重点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纠纷以及容易引发信访事项的纠纷。加强与信访接待中心的对接,实行一体办公的,可采取自主流转的形式,实现面对面对接。实行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要完善对接机制。县(市、区)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设立重大矛盾纠纷“受理绿色通道”,集中专门力量攻坚,及时有效化解。

——在设区市一级,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作用。设区市信访接待中心根据需要,可由所在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选派律师到信访接待中心值班,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加强矛盾纠纷网格化管理,实现预防预警。各地要结合全要素网格建设筑牢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一要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纳入网格单元。依托全要素网格,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涉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多层次、多渠道、全覆盖网络。二要推动排查化解力量下沉到网格、责任落实到网格、服务推送到网格。要组织力量定期开展“拉网式”“滚动式”排查,及时收集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排查出的苗头隐患,要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要建立分析研判制度。推行日汇总、周分析、月研判,及时发布矛盾纠纷预测预警信息,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向主动预防、动态研判和事前预警转变。四要落实矛盾纠纷“四色预警”制度。要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信息预警响应处置办法(试行)》《江苏省司法行政信息预警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按照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建立矛盾纠纷“四色预警”响应处置机制。五要落实属地原则,推动矛盾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基层和初始。

(三)综合施策,推动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一是切实加强源头预防。在村(社区)对矛盾纠纷要做到主动排查,发现苗头,及时调处,化解在第一时间,防患于未然。在乡镇,要将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作为首要任务,做到应调尽调,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县乡两级要建立初信初访人民调解优先调处机制。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关口前移,主动参与上访接待。对信访部门分流移交的信访案件,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受理调处,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及时导入法治轨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防止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对调解不了的,要及时预警,主动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二要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优势,打好“法律护航”组合拳。积极选聘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将传统的情理调解与专业调解结合起来。对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应援尽援”,对进入诉讼渠道的实行法律服务“全程跟进”。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处可及时提供公证服务,或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以法律形式固化调解成果。三是积极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集成优势。在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接待窗口,为群众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提供 “一条龙”服务。发挥“法润江苏”系列专项活动、12348法律服务队、12348江苏法网便民惠民作用,教育群众树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理念。四是建立矛盾纠纷当事人心理干预机制。各地要定期选派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帮助当事人养成理性、平和、有序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信访矛盾化解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机制,推动将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等情况纳入“失信名单”。

(四)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信访、综治、公安、法院等部门协作,联动化解信访矛盾。一要建立联动会商机制。按照市月度会商、县级半月会商、乡级周会商、重大矛盾纠纷即时会商的要求,建立司法行政与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人民调解系统与信访等系统对接,解决人民调解“信息孤岛”问题,重点实现信访案件的受理、分流、调处、回访等各环节信息数据共用共享。三要建立协同攻坚机制。对党委、政府关注的纠纷积案,矛盾复杂、化解难度大的纠纷,涉及多部门的疑难纠纷、群体性纠纷以及重大信访矛盾,要主动服务责任单位,建立联合攻坚组,抽调相关领域的调解专家、法律服务专家、信访专家会商会办,实行“一案一策”,重点化解。对可能引发进省进京的重大信访矛盾要及时选派精干力量,主动参与领导干部包案工作,以“定分止争”为标尺,做好教育疏导和跟进工作,形成化解合力,防止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努力提高信访矛盾办结率。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 赋予了人民调解工作新的历史重任。各地要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落实政府经费保障责任。要切实将试点工作摆上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抓,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要具体负责。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做到靶向明确,精准发力,在出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特别是对新形成的进省进京信访案件,各地要将其纳入法治政府的考核指标,压实责任。设区市和县二级都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班开展工作。

(二)积极探索创新。试点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帮助基层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路,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径、新方法,进一步完善“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努力为试点工作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为司法部在全国推广提供常州经验。

(三)加强督查考核。本次试点工作时间短、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对试点任务进行认真分解,进行项目化管理,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施跟踪问效。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试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各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好做法好经验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至少一次,办公室将编辑专门信息并开展督查工作,定期通报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四)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通过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选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心信访矛盾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要求充实配备到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第一线。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具有专业知识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各地要建立“调解专家库”、“疑难信访问题化解专家库”和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人员组成的“法律咨询专家库”,为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以及信访矛盾提供专业支撑。信访部门要积极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加强表彰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人民调解条例的规定,加大对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信访矛盾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表彰力度。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和认同度,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