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和《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苏安〔2013〕8号)要求,市安委会制定了《常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3月27日
常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安委会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在市政府安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站)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组织、推进、协调、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市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市质监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4、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5、市安监局:负责对经有关单位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6、市工商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从即日起开始至7月底前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即日起至3月底):各辖市、区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辖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辖市、区安委会于4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至5月):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强化整改,并于4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和问题整改情况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2、各辖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监、工商、食药监管等单位,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同时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对隐患整改实行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整改不到位或不愿整改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各辖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会同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督查组,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巩固专项治理成效。请各辖市、区和各有关单位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辖市、区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清醒认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事故的严重危害性,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委等基层政府和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抄送)有关部门查处。要加强专项治理各工作的分析研究,及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力度。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餐饮场所责任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相结合,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相结合,建立健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检查,导致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联系人: 市城乡建设局燃气管理站:吴欣宇
联系电话:86600536 13775158188
市安委会办公室: 刘福坤、周柯
联系电话(传真):85683108
电子邮箱:czawb_001@sina.com
附表:常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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