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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15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依法办〔2021〕19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12-16 公开日期:2021-12-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依法办〔2021〕19号

各辖市(区)依法办、常州经开区依法办,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规定的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阶段、决策执行和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按照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保存,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并加强档案保护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含图表、照片、声像,下同),应当列入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启动阶段,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前期调研报告、调研论证报告及其说明等;

(二)公众参与阶段,征集公众意见的通知、公告,征集意见汇总材料及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召开听证会的会议通知、参加人员名单、会议记录、听证报告;征求相关单位、相关行业、特定群体意见的会议通知、参加人员名单、会议记录及采纳情况说明;问卷调查材料;民意调查材料;实地调研和走访材料;

(三)专家论证阶段,召开专家论证会的通知、邀请函、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名单,专家书面论证意见书、专家论证报告,专业咨询机构的论证报告等;

(四)风险评估阶段,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风险评估座谈会通知、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名单,含社会稳定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合法性审查阶段,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和市司法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六)集体讨论决定阶段,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等;决策承办单位汇报材料;向上级机关(同级党委)的请示及其批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的报告等;

(七)决策公布阶段,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公报、网页、报纸等;重大行政决策解读文本,新闻发布会材料等;

(八)决策执行与调整阶段,包括决策执行方案、具体分工、责任落实、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决策后评估报告;对决策予以调整的材料;

(九)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文件材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决策执行与调整等程序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活动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阶段、程序、环节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承办单位做好材料记录、归档工作,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及时统一移交给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卷专题管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决策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其中涉密决策档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利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和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有关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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