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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短缺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846817/2019-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苏医保发〔2019〕53号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生成日期:2019-07-11 公开日期:2019-07-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短缺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短缺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19〕53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现就做好短缺药品采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短缺药品采购范围和形式

省卫健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和各地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定期形成短缺药品清单,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短缺药品清单内符合条件的药品组织开展直接挂网采购,由医疗机构通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采购,根据实际需求与企业自主议价,选择适宜的品种采购使用。

二、短缺药品直接挂网采购流程

(一)短缺药品直接挂网目录确定。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临床专家,按照临床必需、不可替代,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足量供应,不能满足当前临床用药需求的原则对短缺药品清单进行评审,拟定短缺药品直接挂网目录。

(二)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确定的短缺药品直接挂网目录,通知相关生产企业按照要求上报产品资质材料。

(三)网上采购。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需登录省平台进行议价采购。该议价价格仅对本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若要采购,仍需议价。

(四)签订供货协议和价格承诺书。生产企业、供货企业根据确认实际供货价格,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周期内按时按量供应和价格保持稳定的供货协议和价格承诺书。

(五)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实际采购价格和采购订单,通过省平台采购成交确认的药品。

对地方突发性临床必需的不在直接挂网目录内短缺药品,由各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医疗机构做好与相关企业(包括未在省级入围的生产企业)的议价工作,并及时将议价结果报送省医疗保障局。

三、采购管理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相关企业和产品资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整理、产品价格信息采集等基础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在省平台签订供货协议和价格承诺书。

(二)短缺药品挂网采购工作和目录,根据省卫健委提供短缺药品清单情况及时开展和动态管理。若其他省级(区、市)中标(入围)价格低于我省平台挂网价格,企业应于1个月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价格调整申请,逾期不报的,一经核实,取消产品挂网资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及时维护数据,发送价格动态信息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照就低原则对相关产品价格及时作出调整。

(三)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工作,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和市场供应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筹区内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供货企业网上采购、货款结算、配送等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采购的医疗机构以及不履行义务、不按合同及时、足量供应的生产企业、供货企业进行约谈,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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