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某。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蒋某、沈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沈某、蒋某来信的回复》不服,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后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关于沈某、蒋某来信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查处甲镇、乙镇政府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履责查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被转到武进分局具体处理,2023年8月14日,武进分局作出案涉回复,以项目范围内未有其他项目开工建设,因此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超占x亩土地属于甲镇、乙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协议搬迁项目,涉及搬迁协议安置方面问题,建议申请人向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咨询。申请人认为,武进分局的答复明显与事实不符。1.申请人并未反映房屋拆迁问题,关于乙镇政府违法强拆申请人房屋等问题,已经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在依法履责范围;2.被申请人具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职责,申请人反映的是某项目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土地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不存在少批多占违法行为明显与事实不符,某项目实质是某学校异地新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通知》,异地新建项目批准占地x亩,但某项目占地x亩,多出来的x亩土地并无任何批准文件,应当属于少批多占土地行为,但被申请人拒绝予以查处,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引向房屋拆迁,属于不作为。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关于沈某、蒋某来信的回复》;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和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提交的《依法履责查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3.《受理告知书》;4.某项目拆迁红线图两张;5.申请人勾画某学校占地面积图和甲镇、乙镇政府未批先占面积图;6.《某学校新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批后公布》;7.《常州市武中分区xx基本控制单元部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批后公布》;8.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答复人具有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定职权。二、协议搬迁不属于答复人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反映的某项目系甲镇、乙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协议搬迁项目,申请人与乙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属于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同时申请人房屋自愿腾空,并领取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这里的“批准”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等批准手续。“某项目”为协议搬迁项目,未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三、对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答复人已经依法进行回复,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2023年6月15日,答复人的派出机构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以下简称:“武进分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依法履责查处多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内容为:“举报乙镇人民政府利用‘某学校异地新建’征收土地之机,虚构‘某项目’,超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通知》某学校异地新建项目批准占地x亩,实际占地x亩,涉嫌少批多占土地x亩。”武进分局对申请人所反映的事项展开调查,对甲镇人民政府、乙镇人民政府、某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作询问笔录。因案涉项目存在其他举报人提起查处案涉地块少批多占违法行为,故武进分局在原调查结果的前提下与申请人确认其陈述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现场调查,同时查阅了申请人反映地块2022年和2023年的影像图。经查,申请人提到的某学校项目部分地块已取得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剩余地块正在分批实施供地,该建设项目未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经询问甲镇人民政府、乙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反映某项目正在实施协议搬迁工作。另经核对2022年、2023年的影像图除某学校新校区已批项目外未有其它新建项目开工建设。经申请人指认,某项目图上确定斜线部分,范围在某项目搬迁红线范围内,但在某学校项目用地范围之外,经答复人核查,该范围内不存在已开工建设的情况。另外,2023年8月9日,答复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申请人自述:“我们乙镇的x亩土地范围内没有新建、在建行为”,申请人对反映的“x亩”乙镇范围内没有开工建设行为表示认可。基于上述情况,答复人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3的规定,认为申请人反映的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2023年8月14日,武进分局作出《关于沈某、蒋某来信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不存在其反映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且该《回复》也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四、申请人与“少批多占x亩土地”无利害关系。2023年8月9日,答复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中,工作人员询问:“你们的房屋是否在这x亩土地范围内?”,申请人回答:“不是的,我们的房屋被拆了,在某项目搬迁红线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房屋占用土地不在举报“少批多占x亩”范围之内,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答复人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也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提交的《依法履责查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相关证据材料及邮寄凭证;2.询问笔录三份、视听资料证据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对沈某、蒋某、汤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勾画甲镇、乙镇少批多占土地面积图;4.某项目搬迁范围图;5.某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图;6.《不动产权证书》及《宗地图》;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附件;8.《核查报告》;9.《不予立案呈批表》;10.《关于沈某、蒋某来信的回复》及邮寄送达凭证;11.申请人与乙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搬迁材料;1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1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机构武进分局邮寄提交《依法履责查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查处某项目少批多占违法行为。6月15日,武进分局收到上述材料。因存在其他举报人已提起查处案涉项目少批多占违法行为的情况,被申请人查阅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核对案涉地块2022年和2023年的影像图,并与某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图、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进行比对核实。8月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沈某、蒋某等人进行调查,确认申请人陈述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具体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呈批表》,认为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机构武进分局作出《关于沈某、蒋某来信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经调查,你们反映的‘某项目’包含了某学校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中,开工建设的某学校新建项目用地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此外,项目范围内未有其他项目开工建设,因此不存在你们反映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另经查,你们反映的‘超占x亩’属于甲镇、乙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协议搬迁项目,关于搬迁补偿安置方面的问题,请向常州市武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咨询。”同日,上述回复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某项目为城市资源整合优化项目,包括了某学校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中,某学校项目内已有工程开工建设,所用地块已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项目未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不存在超出批准范围外的建设行为。申请人反映的少批多占x亩土地在某项目搬迁红线范围内,该x亩范围甲镇人民政府和乙镇人民政府正在实施协议搬迁工作,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未实施,未发现已开工建设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提交的《依法履责查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相关证据材料及邮寄凭证;2.询问笔录三份、视听资料证据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对沈某、蒋某、汤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及勾画甲镇、乙镇少批多占土地面积图;4.某项目搬迁范围图;5.某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图;6.《不动产权证书》及《宗地图》;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附件;8.《核查报告》;9.《不予立案呈批表》;10.《关于沈某、蒋某来信的回复》及邮寄送达凭证;11.申请人与乙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搬迁材料;1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1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反映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具有监督检查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内容适当。《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2.3立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项目存在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后,查明某项目为城市资源整合优化项目,包括了某学校以及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中,某学校项目内已有工程开工建设,所用地块已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项目未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不存在超出批准范围外的建设行为。申请人勾画某项目图,认为斜影部分范围属于少批多占的x亩,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上述少批多占的x亩不在某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内,在某项目搬迁红线范围内,该x亩范围甲镇人民政府和乙镇人民政府正在实施协议搬迁工作,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未实施,未发现已开工建设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查明情况认为申请人反映的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案涉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程序合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4立案审批:“核查后,应当根据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法履责查出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等材料后,经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反映地块不存在少批多占违法占地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案涉回复,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四、关于申请人的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需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的《关于沈某、蒋某来信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关于沈某、蒋某来信的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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