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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信息通报》的通知(苏安监办〔2012〕6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事故的发生。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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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
“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信息通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12〕60号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信息通报》(管四函〔2012〕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关于对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加强督导工作的函》(管四函〔2012〕26号)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地安监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冶金企业和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并结合《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12〕203号)要求,督促有关企业开展专项排查,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各有关企业要深刻领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三、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各有关企业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充分发挥参训人员作用,有效开展本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附件:1.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信息通报(管四函〔2012〕25号)
2.关于对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加强督导工作的函(管四函〔2012〕26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
“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信息通报
管四函〔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5日13时40分左右,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长丰钢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电炉冶炼钢铁企业,成立于2003年10月,现有员工260名,年产能为100万吨。8月15日13时10分左右,该公司煤气发生炉操作工在对煤气发生炉进行巡检后,认为一切正常,便通知上煤工到操作平台(距离地面约5米)上煤。13时40分左右,煤气发生炉夹套突然发生爆炸,炉体被抛至北面50米左右的轧钢车间操作棚上,导致两名轧钢操作工被夹套砸倒当场死亡;上煤工倒在距离煤气发生炉北面3米处,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分析事故主要原因是:上煤工违反操作规程,在煤气发生炉高温缺水的情况下,突然向水套内注水;水在瞬间气化为水蒸气,体积急剧膨胀,使水套内部压力迅速增大,超过其所能承受的最大压力,发生爆炸。
请各地区及时将该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钢铁企业和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监管四司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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