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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4-002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终〔2014〕13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4-12-18 公开日期:2014-12-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部署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

各辖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民政局,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为落实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精神,方便各辖区对民办非学历机构属地就近直接管理,并使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享受更周到、更便捷的服务和指导,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常政发〔2014〕69号)要求,常州市教育局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层级下放至各辖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1号)同级登记和同级管理的有关规定,鉴于目前主管部门由市教育局变更为区教育部门,市民政局已不再适合作为登记部门,应当由区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为了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更方便地办理有关手续,加强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除了主管部门变更为区教育部门以外,机构名称、办学内容、服务地域等均不变。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参加区教育部门2014年度年检时,换领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区教育部门2014年度年检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区教育部门完成年检后须到区民政局参加年检,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年检材料到区民政局进行年检,并换发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如果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述手续办理民政与教育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区民政部门和区教育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并简化手续。市民政局和市教育局负责予以协助。
  四、临时办学许可证机构和民备机构参照执行。
  五、自即日起,各辖区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注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既有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
  1.移交到各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  2.各区教育、民政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民政局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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