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该局局长。申请人何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2月2日,本机关决定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3年3月9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作出的《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明确要求,某区地块的整个项目应按要求于某年10月31日全部竣工。但是该项目至今未按常州市发改委的两个批文要求完成,且至今无任何合法的公建配套。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能依法履职。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2.《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某区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某区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单》;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人所举报事项有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答复人具有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答复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举报事项,组织核查后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2022年8月5日,何某,即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信访。国家信访局将其信访事项逐级转送至常州市信访局,常州市信访局于2022年8月8日转送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即答复人,要求答复人办理两项举报内容:一、小区内沿河边所建别墅是违法违规批准建设的别墅;二、小区无业主用房公建配套。2022年8月19日,答复人作出《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案涉两项问题属于答复人按行政程序处理事项,并告知办理机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及办理期限。答复人受理后,经查询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现场踏勘并召开相关问题商讨会。2022年10月10日,答复人作出《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调查核实情况及结果,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主要配套公建设施规划控制表满足规划规范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包括低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公建配套不全问题,后续答复人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完成。因此,答复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举报事项,组织核查后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三、答复人作出的《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内容正确,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两点问题,经答复人核查后认为:1.申请人所反映的存在违法违规批准建设别墅的问题,某项目地块许可容积率大于1.0,符合国土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中明确限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要求。某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xx栋低层住宅,其中x栋低层住宅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x栋低层住宅为依法批准建设,不存在违法违规批准别墅问题。答复人履行的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责,故答复人将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过答复了申请人。2.申请人所反映的小区无业主用房公建配套的问题,经核查,某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总建筑面积为214255平方米,方案审批内容包括高层住宅、低层及多层建筑、商业服务及公建建筑、地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主要配套公建设施符合规划要求。目前该项目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为154574平方米,许可内容包括高层住宅、低层住宅及地下建筑。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依开发商申请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截至目前,答复人尚未收到工程设计方案中其他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含公建配套)申请材料,故答复人将工程设计方案中主要配套公建设施的情况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完成。因此,答复人作出的《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内容正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答复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了申请人举报,组织核查后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出的《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内容正确,并无不当,答复人的答复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行政程序告知书》及送达回执;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3.《某区地块规划条件》;4.《某区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调整)》;5.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查询记录;6.现场照片4张;7.调查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8.《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5日,申请人向国家信访局写信反映常州某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建设独栋别墅、建设程序违规及建筑质量等问题,上述信访事项按照诉求分类逐级转至被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办理。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反映的位于常州某小区内沿河边所建别墅是违法违规批准建设的别墅、小区无业主用房公建配套的问题,属于被申请人按行政程序处理事项,告知申请人将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后依法处理。8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告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举报地块进行现场踏勘并拍摄照片。随后,调取并查询案涉地块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9月1日,被申请人召集案涉地块项目负责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召开会议并进行调查,项目负责人称申请人反映的相应建筑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内容为低层住宅,并非别墅项目,该项目经审批通过《某区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调整)》,方案中配套公建设施规划控制表满足规划规范要求,某公司尚未申请办理案涉地块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主要配套公建设施规划控制表满足规划规范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包括低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关于您反映的公建配套不全问题,后续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完成。”10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行政程序告知书》及送达回执;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3.《某区地块规划条件》;4.《某区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调整)》;5.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查询记录;6.现场照片4张;7.调查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8.《关于何某申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9.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案涉事项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举报方式反映案涉地块建设中存在违法建设独栋别墅等问题。被申请人收到后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一、小区内沿河边别墅是违法违规批准建设的别墅;二、小区无业主用房公建配套”事项进行受理,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反映的相应建筑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内容和实际建筑均为低层住宅,案涉项目开发企业尚未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发公建配套设施相关规划许可证,履行了核查处理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实质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回复,是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告知行为。但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应针对受理的举报事项逐项具体回复,载明调查核实的情况,将核实处理结果明确告知申请人,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被申请人在今后对举报事项处理工作中应进一步规范。其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没有利害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相关法律赋予公民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法违规行为,系公民享有的监督举报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举报人因举报与行政机关作出的举报告知答复之间必然具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关键是被举报行为是否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只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投诉的,才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进行行政复议的资格。即便申请人为了业主共有权益而举报投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依法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业主委员会不申请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业主权利作为集合性权利,亦应通过共同或者集体多数决定的方式寻求救济,而非每个业主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申请人反映案涉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建设、小区缺少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上述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和业主共有权益,申请人仅以个人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本质上是告知行为,未增加申请人义务或者减损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故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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