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严禁”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结合落实省委、市委巡查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要求,严格执行局有关会务接待、财务管理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费使用预审制度
1. 各处室(单位)所需相关业务工作经费(除会议费外),均需详细填写《常州市安监局工作经费使用预审表》(见附件1),分别报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初核后,按照经费审批权限分别审批,其中超过1万元支出的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2.《常州市安监局工作经费使用预审表》是报销凭证重要依据。没有履行预审程序的支出,办公室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3.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前书面预审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在相关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补齐预审手续。
二、严格会议经费管理。
1. 严格执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发〔2014〕1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4〕39号)等规定,局机关及各处室(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含报到和清场),确有特殊需要会期超过1天的,须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同意。会期半天的会议不能安排住宿(包括午休房)。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专题会议不超过半天,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1.5小时。
2. 会议场所应尽量使用行政中心或局机关现有的会议室。现有会议室满足不了会议需求的,可安排在四星级及以下的定点饭店召开。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住宿费、会议场租收费标准低于定点饭店最低标准的相关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也可作为会议场所。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宾馆、饭店等场所召开会议。承接上级部门安排在常州召开的会议,必须在定点饭店召开。
3. 会议场所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发笔和笔记本。
4.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召开的会议属于三类会议,会议费开支上限为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为340元/人、天,伙食费为130元/人、天,其他费用为80元/人、天(含会场费用),其中会场费用按照《常州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协议价执行。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打印机等固定资产,不得发放纪念品等。
5. 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6. 局机关及各处室(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会议费由局机关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
7. 会议费实行公务卡或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一会一结算制度,不得多会并结。
8. 各处室(单位)应提前填写《会议费用预算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先后经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办公室初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9. 会议结束后,经办处室(单位)应及时填写《常州市市级机关定点办会结算单》(见附件3),并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费用预算申请审批表》、费用明细单据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各项会议开支不得予以报销。
三、严格培训经费管理
1. 建立局机关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10月30日前,办公室汇总各处室(单位)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统一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2. 在不影响培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行政中心会议室举办培训,或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3.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4. 局机关及各处室(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为三类培训,培训费开支上限为5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340元/人、天,伙食费为13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为50元/人、天,其他费用为30元/人、天。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住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5. 培训结束后,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常州市安监局工作经费使用预审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发票、费用明细、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得给予报销。
6.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举办的培训,培训费由局机关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
四、严格接待费管理
1. 严格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开展接待工作,严禁违规公务接待,严禁公务接待饮酒,严禁违规相互吃请,严禁违规公款吃喝。
2.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的统一管理,各处室(单位)承担具体的对口联络、工作汇报交流、迎送、陪同考察等公务接待工作。
3. 原则上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因突发事件,上级部门来我市开展公务活动产生的公务接待,可将经局主要领导签字的电话记录作为来函凭证。
4.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等。
5.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参照会议用餐标准。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的,人均用餐标准为60元;若接待对象为厅级及以上领导,人均用餐标准可提高至80元。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7.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8. 公务活动结束后,牵头接待的处室(单位)应填写《常州市安监局接待清单》(见附件4),并与《常州市安监局工作经费使用预审表》、对方来函、菜单、财务票据等作为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附件:1.常州市安监局工作经费使用预审表
2.会议费用预算申请审批表
3.常州市市级机关定点办会结算单
4.常州市安监局接待清单
//www.www9599116.com/upfiles/admininfo/20181029/20181029142551_94676.doc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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