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3-000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3〕59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3-06-27 公开日期:2013-07-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3〕178号)转发给你们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安监〔2013〕59号

 

金坛、溧阳市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3〕1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局要求,认真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并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市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公安、国土等部门对重点矿山企业开展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请金坛、溧阳市安监局将大检查第一阶段工作总结于9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监管一处,10月30日前报第二阶段工作总结。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27日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指导意见
苏安监〔2013〕178号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政传发〔2013〕117号,简称“通知”)精神,为扎实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二、检查重点
    1、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查处和打击超许可范围生产、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查处的情况。
    2、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的制订与完善,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危害的辨识及防控措施的落实,隐患的排查整改,以及汛期、高温季节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开展情况,以及矿井水害、提升运输、地表塌陷等重大事故防范措施的制订落实情况。
    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边坡管理,以及排土场、爆破作业等重点场所或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在用尾矿库的尾矿排放与筑坝,尾矿坝及库区周边的状况,排洪设施及构筑物,防汛措施的落实,停用、废弃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以及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的情况。
    6、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井控管理、硫化氢防护等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许可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统一部署,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时间为6月下旬—9月30日。各企业应对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次大检查的工作要求,于8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2、各地应针对本地非煤矿山的实际,结合《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关于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管一函〔2013〕21号)、《关于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3〕113号)等文件的要求,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互查、突击抽查等方式,做到大检查工作的全面覆盖,并于9月30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上报至省局。省局将结合年初的工作安排和隐患剖析式检查等工作,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3、各地、各企业在开展大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立即予以解决;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务求彻底解决问题。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