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4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含36种谈判药,下同),该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范围,但未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乙类药品,市区统一确定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
二、在江苏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执行前,《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乙类药品(含复合药)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品种除外。
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辅助治疗或易滥用药品的管理,对《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属于《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用材料管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282号)规定纳入重点监控目录(注射剂)的乙类药品(江苏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以及本通知附件3已规定个人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除外),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调整为50%,低于30%的调整为30%。
四、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原属于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其适用范围、服务管理及医保支付政策仍按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药品目录数据库的维护工作,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加强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分析等日常管理,做好对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4号)
2、《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65号)
3、常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标注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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