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3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以及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员等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教育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相衔接。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主要内容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时事政治、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内容应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公需科目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网络学习和考试的形式(学习和考试网站: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门公需科目的学习且考试合格的计30学时。
专业科目培训主要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学会协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等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形式,包括: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四)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五)参加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七)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按下列认定标准计入本人当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
(一)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的培训班、研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8学时;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每天可认定8学时;没有明确授课时数只有授课天数的培训学习,按每天4学时认定。
(二)网络课件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三)国内学术会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会议认定10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20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30学时。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认定8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15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25学时。
(四)教学授课。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课程,按实际授课时数的2倍认定学时;讲授学术报告或讲座,按实际学时数的3倍认定学时。
(五)境外培训和学术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境外培训或境外学术活动的,按实际培训或学术活动天数(在途时间不计算在内),每天可认定8学时,每次最多认定30学时;培训或学术活动时间在3-6个月的,最多认定60学时;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最多认定90学时。
(六)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当年度每通过一门科目考试,可认定30学时。
(七)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且合格者,高级认定30学时,中级认定20学时,初级认定10学时。
(八)非脱产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凡考试考核合格,当年度每门课程可登记认定20学时。
(九)发表论文、著作。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在国内统一刊号(CN)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认定3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认定3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认定1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公开出版专业著作的,每本著作认定7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专业著作的第一作者认定6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认定40学时。同一论文或著作多次发表或出版,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登记。
(十)承担课题、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或项目的主持人分别认定50学时、40学时、30学时,其他主要完成人(前4名)分别认定40学时、30学时、20学时,其他参与人员认定1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其他课题研究或项目开发并结项的,主持人和其他主要完成人(前4名)认定10学时。
(十一)服务基层活动。经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批准,参加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活动的,每天可认定8学时,每次活动最多认定20学时。
(十二)用人单位组织并考核的自学。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明确具体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认定。
五、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统一使用“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308号)中相关规定。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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