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25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公布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度起,对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1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控制付费,2013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预算总额标准见附件1。
二、对按服务单元付费的相关结算标准,根据医保基金给付能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同类医疗机构平均住院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www.www9599116.com/upfiles/842134318206710/20130407/20130407074258_49520.doc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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