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4年综合大检查开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4〕56号)作如下调整:
对《通知》第三条第4款“……。主项资质确定后,本文件规定的企业其他资质信用评价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乘0.9计取。”调整为“……。主项资质确定后,本文件规定的企业其他资质信用评价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乘以0.8、0.85、0.9(选三个系数之一)计取,系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主确定。”。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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