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提升全市民政社会服务统计工作质量,突出重点、强化应用、合理引导、科学评价,更好地为现代民政事业发展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参考依据,根据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社会服务统计评价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州市民政社会服务统计评价制度》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民政社会服务统计评价制度
为科学评价全市民政社会服务统计工作质量,细化明确考评内容,鼓励和引导各级民政部门扎实开展民政统计工作,进一步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价内容
1. 民政社会服务统计报表质量情况
2. 民政社会服务统计台账质量情况
3. 民政社会服务统计工作队伍建设情况
4. 临时性重点数据核查修正情况
二、评价指标及分值
1. 月报评价指标及分值
(1)报送时间(10分)
每月6日为月报报表报送截止时间,对各辖市、区上报及时性进行评价。
按时报送,得10分;迟报一天,得7分;迟报二天,得4分;迟报三天及以上,不得分。
(2)报表质量(25分)
①对月报报表出现未做合理解释说明的逻辑性错误数量进行评价(10分)。
无,得10分;1—3处,得8分;4—6处,得5分;7—9处,得2分;10处以上,不得分。
②对月报报表出现未做合理解释说明的核实性错误数量进行评价(10分)。
无,得10分;1—3处,得8分;4—6处,得5分;7—9处,得2分;10处以上,不得分。
③对月报报表重大填报失误情况进行评价(5分)。
无,得5分;有,不得分。
(3)采集情况(20分)
对月报数据采集点填报情况进行评价。
乡镇、街道级(含乡镇、街道)以上单位变化未做出说明的,扣5分;乡镇、街道级(含乡镇、街道)以上单位填报情况与法定区划不符的,扣5分;乡镇、街道级单位没有数据且未做出合理解释说明的,扣5分;错报乡镇、街道级单位编码及名称的,扣5分。
2. 季报评价指标及分值
(1)报送时间(20分)
每月8日为季报报表、台账报送截止时间,对各辖市、区上报及时性进行评价。
①季报报表按时报送,得10分;迟报一天,得7分;迟报二天,得4分;迟报三天及以上,不得分。
②季报台账按时报送,得10分;迟报一天,得7分;迟报二天,得4分;迟报三天及以上,不得分。
(2)报表质量(35分)
①对季报报表出现未做合理解释说明的逻辑性错误数量进行评价(10分)。
无,得10分;1—3处,得8分;4—6处,得5分;7—9处,得2分;10处以上,不得分。
②对季报报表出现未做合理解释说明的核实性错误数量进行评价(10分)。
无,得10分;1—3处,得8分;4—6处,得5分;7—9处,得2分;10处以上,不得分。
③对季报报表重大填报失误情况进行评价(5分)。
无,得5分;有,不得分。
④主要业务数据核对情况(10分)
主要业务数据包括:社团、民办非、基金会、养老床位数、结婚登记数、离婚登记数、临时救助数、农村低保人数户数、城市低保人数户数、孤儿数。(会根据省厅要求临时调整)
根据与相关业务处室数据核对情况进行评价。主要业务数据核对完全一致,得10分。1项不符合扣除1分,2项不符合扣除2分,以此类推。
(3)台账质量(55分)
①对季报台账出现未做合理解释说明的逻辑性错误数量进行评价(10分)。
无,得10分;1—3处,得8分;4—6处,得5分;7—9处,得2分;10处以上,不得分。
②对季报台账出现未做合理解释说明的重大核实性错误数量进行评价(10分)。
无,得10分;1—3处,得8分;4—6处,得5分;7—9处,得2分;10处以上,不得分。
③对季报台账重大填报失误情况进行评价(5分)。
无,得5分;有,不得分。
④对季报台账机构重复、机构漏报情况进行评价(10分)。
机构重复(5分)。无,得5分;有,不得分。
机构漏报(5分)。无,得5分;有,不得分。
⑤对季报台账单位类台卡必填项目填报情况进行评价(10分)。
按填报情况百分比值测算。达到100%,得10分;达到99%,得9.9分;达到98%,得9.8分;以此类推。
⑥对台账主要不合理数据反馈情况进行评价(10分)
根据民政部反馈的主要不合理数据情况进行评价(当季度考评上季度)。
按正确率百分比值测算。正确率达到100%,得10分;达到99%,得9.9分;达到98%,得9.8分;以此类推。
(4)采集情况(20分)
对季报数据采集点填报情况进行评价。
村、居级(含村、居)以上单位变化未做出说明的,扣5分;村、居级(含村、居)以上单位填报情况与法定区划不符的,扣5分;村、居级单位没有数据且未做出合理解释说明的,扣5分;错报村、居级单位编码及名称的,扣5分。
(5)核对情况(20分)
①对报表与台账一致性进行评价(10分)。
完全一致,得10分;不一致,不得分。
②对台账村居个数与树形结构一致性进行评价(10分)。
完全一致,得10分;不一致,不得分。
3. 队伍建设情况
对各辖市、区统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价(10分)。
有专职从事统计工作的,得10分;有兼职从事统计工作的,得6分;无相对固定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或年度内统计工作人员调整2次以上的,不得分。
4. 临时性重点数据核查修正情况
(1)对市局布置的临时性重点数据核查初审情况进行评价(10分)。
市局初审无错误,得10分;市局初审有错误,不得分。
(2)对市局布置的临时性重点数据核查初审结果修正情况进行评价(10分)。
错误纠正率100%,得10分;错误纠正率90%以上(含90%),得8分;错误纠正率80%以上(含80%),得5分;错误纠正率80%以下,不得分。
三、评价方式
1.市局每季度对全市民政社会服务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以印发季度通报的形式,对各辖市、区统计月报、季报完成质量、存在问题、得分排名情况进行说明。
各辖市、区季度统计工作评价总分(260分):月报55分/月×2月=110分;季报150分。
2. 全市民政社会服务统计年报工作评价,暂参照季报评价内容。年报报表、台账上报时间结合省厅工作要求,临时确定。
3. 全市民政社会服务统计年度工作情况评价,以市局每季度通报中各辖市、区得分情况为基础,结合各辖市、区统计工作队伍建设情况、临时性重点数据核查修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各辖市、区年度统计工作评价总分:季度评价总分260分/季度×4季度=1040分;年报评价总分(暂参照季报)150分;统计工作队伍建设情况10分。上述合计1200分。临时性重点数据核查修正情况作为加分项目,列入年度评价当中。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常州市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办法(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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