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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17-000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农〔2017〕47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17-10-11 公开日期:2017-10-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常水农〔2017〕47号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常州市水土保持规划》,现就加强我市水土保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思想认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的。这项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能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种好常州幸福树提供重要支撑。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的要求,也是相关人员正常履职的基本要求。

   二、规划先行,为做好水土保持规划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三、预防为主,做到治理监测监管并重

   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基本方针,加强封育保护和局部治理,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严格禁止对河道、滩荡的任意侵占和破坏;扩大林草覆盖,建设生态绿地体系,加强监督、严格执法,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根据法律法规,“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加强辖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排查、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在重点治理区要严格遵循“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坚持生态优先,强化林草植被建设;结合土地利用规划保护基本农田的目标,加大坡耕地的治理力度,大力开展农田林网化和河沟坡植被建设,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做好路、渠生态防护,推广高效节水农业,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要尽快将市政府批复的《常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中水土保持重点区域治理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工程落实到实处,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要因地制宜地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建设,开展水土保持普查、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与公告、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效益、生产建设项目集中区水土保持监测等监测项目。

   要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工作、治理情况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执法能力建设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完工后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从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

   依法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落实水土保持专项验收,保证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能够落到实处,强化对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强化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开展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要加强水土保持从业人员的培训,为监督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执法取证设备、执法办公设备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水土保持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必须持续推进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监管等各项工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提供支撑。

 

常州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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