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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2019年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19-0006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19〕221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9-10-22 公开日期:2019-10-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我市2019年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
关于加强2019年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常住建〔2019〕221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家气候中心最新预测显示,受强“厄尔尼诺事件”影响,今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为积极配合市大气办完成生态环境部确定的我市2019年秋冬季PM2.5浓度下降3%目标任务,持续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常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9〕29号)、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长效管理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2019年秋冬季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统一思想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六个高质量发展”和“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保护生态环境、讲政治的高度,按照常州市委市政府、市大气办“关于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继续集中精力,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坚决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各项工作。项目参建各方及全行业从业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开展大气污染及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理解、支持政府主导的大气污染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职责,将扬尘防治纳入建筑施工长效管理,常态化高标准执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要求,为我市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进一步精准防治,提高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效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我局根据扬尘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常州实际,组织编制了《常州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标准化图集》(V1.1版本),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遵照执行。2019年11月1日之后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开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参照该图集编制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该图集中的所有子目;监理单位应根据该图集及时调整扬尘防治监理实施细则专篇,督促施工单位将扬尘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1)建筑工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建立扬尘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及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防治负责人每天要对施工现场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进行巡查,综合协调、落实扬尘防治各项工作并按要求记录台账。

(2)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各类大气应急管控要求,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将土方工程纳入总包管理,不得单独发包。

(3)施工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货物运输经营主体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施工单位扬尘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安装的PM2.5、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充分利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和辅助管理功能,一旦设备出现异常数据情况,必须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综合协调、处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

(4)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54号)要求,规范、正确使用防尘网。

(5)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报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摸排调查和登记上牌工作。

(6)所有在建工地参建各方必须无条件积极响应各类大气污染临时管控、削峰生产和应急管控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倒逼企业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监督机构要结合我市秋冬季每天大气污染指数情况,精准施策、精准治污。一是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将扬尘防治列为工程建设与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查工地必查扬尘”,对扬尘防治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达不到“六个百分百”要求的建设工地,一律停工整治。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不力,扬尘污染严重的行为,及时移送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采用扣除企业信用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倒逼施工企业将扬尘防治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同一标段因扬尘防治工作不符合要求累计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一律实施顶格处罚,且该标段项目不得参评各类标化工地。对屡教不改,累计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将实施“重点监管”和限制市场准入。

四、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建筑扬尘防治监管效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牵头负责属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有效落实“三个清单”制度。在秋冬季我市大气污染指数吃紧和应急管控期间,应通过开展夜间检查,双休日、节假日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市大气办通报或“大气攻坚督查”微信工作群中涉及的扬尘污染施工项目,属地监管部门务必及时处置;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作不严不实、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监督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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