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十二条规定,以下单位符合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条件,现将其移出并向社会公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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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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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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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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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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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应包含涉及农民工人数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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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列入决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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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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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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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移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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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移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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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移出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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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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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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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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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4137036397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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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留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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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48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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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在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苏南智城项目施工中,进行劳务分包,未依法支付王超举等58人剩余工资共计171682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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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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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天人社监列决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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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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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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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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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天人社监移决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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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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