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统计局,市局各部门:
《江苏省统计检查制度》是推进统计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检查工作,提高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有力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一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统计检查制度》的要求,将统计检查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并进行考核,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计检查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各业务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和落实各类检查工作。各地要将统计法律法规和检查制度列入年度统计法制业务培训内容,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认识。
二、明确检查方式。统计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统计监审、统计督查、统计巡查、数据质量检查等。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明确当年的统计检查形式和统计检查数量。被检查对象名单应在当年3月底前公布,并报上一级统计局法制机构备案。
三、完善检查内容。各地要在检查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等的基础上,把严守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和源头数据质量作为统计检查的重点,并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统计检查内容。
四、加强行政指导。统计检查要与行政指导紧密结合,把行政指导贯穿于统计检查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统计检查与行政指导、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着力提升被检查对象依法统计、保障数据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对经行政指导的统计调查对象,一年后要组织回访评估,促进行政指导成果的巩固和提高。
五、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四条红线”,或在统计数据上严重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或经行政指导仍不改正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按照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立案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同时向社会曝光。
六、做好工作总结。各地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江苏省统计检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上级统计法制机构备案。年度按时上报统计检查材料和总结,并认真做好统计检查资料的归档工作。
常州市统计局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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