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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16-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统发〔2016〕35号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生成日期:2016-05-18 公开日期:2016-05-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辖市(区)统计局: 现将《常州市统计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统计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统发〔2016〕35号

各辖市(区)统计局:

    现将《常州市统计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统计局

2016年5月18日


常州市统计协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统计网络建设,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充分发挥统计协理员(简称“协统员”)在基层统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统计网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统员是指因统计工作需要,由辖市(区)、镇(街道)明确的协助镇(街道)统计机构从事统计调查工作的人员。协统员鼓励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三条  协统员选配以村(社区)数量为标准,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协统员,每超过20家定报单位应增加1名。具体选配工作由各辖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协统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从业知识和业务调查技能,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协统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并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及业务工作会议,鼓励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五条  协统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掌握基本单位的增减变动情况,对符合联网直报条件的新增单位或项目配合做好新增入库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总体的完整性和单位基本情况的准确性;

    (二)对统计调查单位定期开展业务指导,督促调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统计制度方法,协助调查单位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三)协助做好调查单位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督促调查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指导调查单位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协助调查单位做好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

    (五)按照统计档案资料管理要求,协助做好统计报表、统计资料汇编等统计档案的归档、保存、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定期沟通联系企业,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做好统计分析和监督,努力服务企业;

    (七)积极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资料严格保密;

    (八)协助做好大型普查及各类专项调查工作。

    第六条  协统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辖市(区)、镇(街道)统筹解决,应努力争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列进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辖市(区)统计机构应当制订协统员考核实施细则,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对协统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并上报辖市(区)统计机构,考核结果与协统员的奖励和补贴挂钩。

    第八条  协统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镇(街道)为主,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以调查单位为重点,明确协统员工作岗位。

    第九条  镇(街道)统计机构应做好协统员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认真组织协统员参加各类统计培训,着力提高协统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保持协统员队伍的稳定。

    第十条  辖市(区)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协统员队伍教育管理,对协统员违反统计制度方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市统计机构统一建立全市协统员名录库,做好动态跟踪服务。对优秀协统员,在基层统计人员人文关怀上参照镇(街道)统计机构人员统筹考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统计局基层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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