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育医疗费用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45号)精神,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0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常人社规〔2011〕7号)和《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2.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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