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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要求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09/2018-0009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8〕197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8-11-12 公开日期:2018-11-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有关要求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要求的若干意见
常建〔2018〕197号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强化源头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践行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江苏省实施意见、《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 203-2016)、《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实施细则》(常建〔2018〕11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六个高质量发展”和“强富美高”新常州建设。全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各级直接负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的监督机构及各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当前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存在的不足,从讲政治的高度继续集中精力、落实责任,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将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精准防治,提高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实效。

1.建筑工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建立扬尘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及扬尘防治责任人。在项目报监时,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责任人书面告知项目监督机构。

2.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 203-2016)制订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将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六个百分之百”及安装在线监测(含PM2.5、PM10等指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相关要求写入方案,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

3.施工项目部应书面明确扬尘防治管理人及工地出入口渣土车辆管理人,扬尘防治管理人应每天对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台账(详见附件1)。

4.施工现场的车辆冲洗平台及硬化道路应满足建筑工地扬尘防治使用功能要求,可参考附件2、3的做法,车辆出入口还必须配备冲洗水枪。

5.施工现场土方作业时,应在土方作业区域周边均布2台以上雾炮车并正常工作;在渣土车行进路线,采用移动洒水等抑尘措施;每辆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冲洗干净,并经渣土车辆管理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驶出工地大门。

6.施工现场硬化道路边应安装环绕喷淋系统及配备移动洒水设施,保持路面湿润,有效抑制硬化道路起尘。

7.对不在作业阶段易起尘的裸土及物料必须做到百分百覆盖。

8.所有在建工地必须响应大气应急管控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倒逼企业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1.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且擅自复工的,一律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2.2018年12月31日后,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未安装并正常使用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设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首次发现未按要求对裸土和物料进行覆盖的,一律停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且擅自复工的,一律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4.未采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渣土车辆行进路线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未按规定对渣土车辆密闭并冲洗干净驶出工地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一律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5.对硬化道路未采取抑尘保洁措施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一律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6.对不响应大气应急管控要求,擅自违规作业的,一律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7.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履职不力的建设、监理单位,一律采取行政处罚、扣除企业信用分等措施。

8.同一标段因扬尘防治工作不符合要求累计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对责任单位一律实施顶格处罚,且该标段项目不得参评各级标化工地。

四、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提高建筑扬尘防治监管效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牵头负责属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1.实行“三个清单”制度。各级负责扬尘防治的监督机构应制定在建工程扬尘防治监督责任清单、在建工程土方作业动态项目清单、在建工程扬尘防治问题清单,对扬尘防治问题清单中的项目应逐个限时销项。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管中心每月将“三个清单”上报市城乡建设局。

2.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负责建筑扬尘防治监督机构应增加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频率,除日常检查外,应适时组织开展夜间检查。

3.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各级负责建筑扬尘防治监督机构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建设行政执法单位,各级建设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严从快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1-3下载

1.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每日台账;

2.建筑工地车辆冲洗平台示意图;

3.建筑工地道路硬化示意图。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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