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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创新贷”专项融资产品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4-0006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金〔2024〕17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4-08-19 公开日期:2024-08-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创新贷政策调整:创新贷对象、条件、利率、保费补贴等
常州市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创新贷”专项融资产品方案》的通知
常财金〔2024〕17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企业发展,提升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有效供给。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创新办、市财政局等单位制定了《常州市“创新贷”专项融资产品方案》,经市创新办第八次主任(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创新贷”专项融资产品方案

根据《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常办发〔2023〕5号),为加强“创新贷”推进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制定本产品方案。

一、产品支持对象

常州市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以下统称科技企业)。科技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常州市市域范围内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含)以上;

2.申请、发放贷款时相关资质在有效期内;

3.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借款企业授信时为正常类客户,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的征信报告未结清业务记录中不存在其他不良和关注类情形,且在贷款发放时不存在未结清的逾期记录。

“创新贷”实行企业名录库管理。企业名录库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根据企业入库条件、申报材料、入库程序等按照相关管理细则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在常州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中“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二、贷款标准

1.贷款银行应利用常信分对借款企业进行评分:借款企业必须满足常信分350分以上。借款企业常信分550分(含)以内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下同);常信分550分以上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0万元。

2.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创新办发〔2024〕4号),为加大企业创新评价结果应用,“创新贷”也可围绕人才、股权融资、无形资产和未来成长等科创积分因素,合理确定贷款规模。

3.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贷款规模,先到先得,用完即止。

4.鼓励合作银行以数字人民币形式发放贷款。

三、贷款期限

“创新贷”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到期结清后,企业若有需要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续贷。鼓励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

四、合作模式

1.“创新贷”采用银担合作模式,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对在本方案有效期内发放的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创新贷”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对于“创新贷”不良贷款本金,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承担比例为6:4,贷款利息及罚息等损失全部由合作银行承担。

2.贷款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性资金。

五、担保方式

“创新贷”采用“见贷即保”模式。除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银行机构不得提出抵押或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无反担保条件。对单户企业金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鼓励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

六、贷款利率

“创新贷”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LPR+50基点,合作银行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也不得收取中间业务费、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七、保费补贴

1.合作担保机构可向借款企业适当收取担保费,收费标准低于0.5%的,财政给予0.3%-0.5%的保费补贴。计算公式为:担保金额*补贴费率*担保天数/365。担保机构收取的全部保费(含财政补贴)不得超过担保金额的0.8%(含)。担保机构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也不得收取中间业务费、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2.对同一企业贷款年限合计超过2年(不含)的“创新贷”,财政不再补贴担保费。

3.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方式和政策兑现按《市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创新发展政策兑现流程>的通知》(常创新办发〔2023〕2号)执行。

八、风控机制

1. 设置代偿上限,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就“创新贷”设置3%的代偿率上限,即代偿率大于3%(不含)时,担保机构将暂停代偿,待代偿率下降到 3%以下时,担保机构继续在风险分担比例范围内代偿。在合作期第一年,某融资担保机构为同一家银行提供的“创新贷”累计项目贷款本金2亿元以内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风险的,不受上述代偿比例限制。合作期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项目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60%)。

2.对借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新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黄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3.已发生“创新贷”不良贷款的企业,2年内不得再申请“创新贷”。企业利用虚假材料、项目骗取“创新贷”贷款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创新贷”申请、备案流程

“创新贷”依托“金融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1.符合“创新贷”准入条件的企业通过金融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申请及企业信息采集及查询授权书,完善企业相关信息,向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3.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到“金融服务平台”,完成“创新贷”备案。

4.合作银行负责“创新贷”贷后管理。

十、加强管理

担保机构于每季度向市财政局通报贷款投放情况。并在次年2月前向财政等相关部门报备“创新贷”业务运作情况年度报告。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贷款总量、代偿情况、获贷企业数量、不良率占比等进行绩效考核。

同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及市(县、区)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省、市(县、区)支持的贷款不得申请“创新贷”政策支持。

十一、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实施,由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融)、常州市创新委员会办公室、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系列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23〕13号)中《金融支持创新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实施细则》和《金融支持创新企业信贷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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