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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启用《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7-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7〕51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7-03-08 公开日期:2017-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关于启用《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建立健全市政行业诚信体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考核,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常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和市政公用工程实际情况,现决定对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并拟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日常监管和我局系统内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投标。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8日

附件

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市场秩序,健全市政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设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政企业信用考核是对具有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政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范对企业市场行为(承接工程、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后,获得的市政信用考核得分。

第三条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四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工作。局城市建设处(以下简称“城建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市建管中心、招投标监管、行政执法、市政项目建设等单位为信用考核信息录入单位。

第五条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电子管理平台为“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市政企业信用管理的纸质管理平台为《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市政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建立市政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六条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基本信用、综合考核、日常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基本信用是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满分为30分。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具体详见附件1.1。

第八条 综合考核是针对在我局系统内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定期综合检查中,对市政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综合量化考核,满分为70分。

《市政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2。

第九条 日常考核是指对市政企业在施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顶。

《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3。

第三章 考核录入和结果公布

第十条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的相关信息由各企业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自行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保持及时更新,同时向城建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抽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地录入各项考核信息。

第十二条 城建处结合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综合考核信息和日常信用信息提出本考核时段的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得分并公布。

第十三条 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每半年(6月底和12月底)公布一次。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2个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市政企业信用档案。

本地新成立及外地市政企业首次入常参加施工招投标的,以市监管信息系统内初次核定的信用分为准。

第十四条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得分按附件1.1计算。

未参加综合考核的市政企业,其综合考核得分以考核时段内所有参与综合考核市政企业信用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综合考核中质量、安全、进度得分有缺项的市政企业,其缺项的分类综合考核得分以考核时段内所有参与综合考核市政企业相应的分类综合考核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具有建筑业其它施工资质的企业其市政信用考核分在考评系统中单列。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结果确认、生成后,参加信用考核的市政企业可利用加密锁登录系统查询。

第十六条 市政信用考核分运用于我局系统内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市政项目施工招投标,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八条 信用考核信息录入单位应加强市政企业日常考核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全面、行为定性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市政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详见附件1.4。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市政企业可以向市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1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1.2市政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1.3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1.4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

 

附件1.1

市政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政企业即获得企业基本分14分。

二、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得分。

(一)承接工程得分。市政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中登录的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经招标部门合同备案的市政工程项目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一个得1分;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一个得0.5分,没有项目为零分,最高6分。有效期36个月。

(二)承接市政工程的表彰及其它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每一级别的荣誉不限工程项目个数,各级别奖励累计总得分最高10分。时间以表彰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1.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或金杯奖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3分,有效期36个月。

2.获得省级优质示范工程(含“扬子杯”奖)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2分,有效期24个月。

3.获得常州市优质示范工程(含“金龙杯”奖)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1分,有效期12个月。

4.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或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2分,有效期24个月。

5.获得常州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1分,有效期12个月。

6.获得常州市文明工地或区文明工地称号的市政工程,每一项得0.5分,有效期12个月。

附件1.2

市政企业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市政企业综合考核是指对局系统内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市政项目,综合检查组定期对其施工单位的市场行为、项目管理、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量化考核。综合检查组由局相关处室、市建管中心及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综合检查组按照《常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质量考评细则(试行)》(附件1.2.1)的要求进行评分,得分乘以25%作为该企业信用得分的综合考核分。

三、综合检查组按照《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评细则》(常建〔2006〕177号)及《关于对<常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评细则>修改的通知》(常建〔2014〕176号)的要求进行评分,得分乘以25%作为该企业信用得分的综合考核分。

四、综合检查组按照项目目标要求对现场的进度进行打分,得分乘以20%作为该企业信用得分的综合考核分。

附件1.2.1

常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质量考评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建设的考评体系,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局系统内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市政公用项目。

第三条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考评由综合检查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日常考评原则上每两月组织一次,综合检查组对在建工程进行考评,考评标准详见《市政工程质量考核表》(表1)。考评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实际考评项目不满一百分的按比例换算至百分制。

 

表1

市政工程质量考核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及分值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

备注

1

质量管理

行为

(30分)

项目部质保体系运作情况;对分包单位质量管理情况(10分)

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一项(人)扣1分;对分包管理不到位一次扣1~3分;以包代管不履行管理职责扣5分,扣完为止









工程变更文件手续、图纸会审、方案制定论证审批、技术交底(5分)

缺一项扣3分;内容脱离实际、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一项扣1~3分,扣完为止









是否按设计图纸、经审批后的方案组织施工(5)

未严格按设计图纸或相关方案组织施工,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对质量问题整改处理的及时性、有效性;预控相同质量问题重复发生的主动性和效果(10分)

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处理不及时,一项扣2~5分;质量波动明显或相同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2

试验检测、质保资料

(20分)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情况(5分)

送检不及时或先检后用,一项扣5分;送检不规范或不按规范频率、数量要求送检,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原材料进场验收规范性,资料齐全、完整性(5分)

使用不合格材料扣5分;相关验收资料不齐全,一项扣1~3分,扣完为止









进料台账、取样台账、试验检测台账登记;不合格检测项目消项处理、台账登记(5分)

台账登记不及时,资料不齐全,一项扣1~3分;不合格项目处理不及时、不规范,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工序资料、测量资料、施工记录、隐蔽记录同步、真实、规范、齐全(5分)

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3分,扣完为止









3

实物质量

(50分)

施工工艺操作规范性、作业面实体质量水平(25分)

视工艺操作的不规范性和作业面质量问题的轻重程度每一项扣2~8分,扣完为止









抽检检测、实测实量(10分)

主要原材料及主控项目不合格,一项扣5分;一般项目不合格,一项扣1~3分,扣完为止









实物成品质量(结构安全耐久、使用功能、成品外观)(15分)

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耐久性、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视轻重程度每一项扣2~8分;外观缺陷视轻重程度每一项扣2~5分,扣完为止









得   分





施工单位代表:                      检查组人员:

 

附件1.3

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具备以下条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

(一)通报批评扣分。(第5条市城建监察支队考核,其余城建处考核)

1.在市场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24个月。

2.在市场活动中受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

3.在市场活动中受到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辖市(区)人民政府、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

4.市场活动违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部门文件、通知要求的,每一项次扣1分。

5.在市场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二)在常州市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扣分。(市建管中心考核)

1.市政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10分,有效期24个月。

2.市政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6分。

3.市政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3分。

4.市政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扣5分。

(三)市政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被纪委和司法部门认定有不良记录的,每一起扣3分。(城建处考核)

市政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的,除按《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处理外,每一起扣5分。

二、市场行为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项目建设单位考核)

1.市政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印章”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一起扣2分。

2.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每一起扣2分。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每一起扣2分。

4.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的,每一起扣2分。

5.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劳务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每一起扣2分。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每一起扣2分。

7.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专业单位施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每一起扣1分。

8.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每一起扣2分。

9.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每一起扣2分。

10.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未办理备案(见证)手续的,每一起扣0.5分。

11.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包括劳务工资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的。劳务分包合同未载明劳务负责人的,每一起扣0.5分。

12.总承包企业未对工程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并报监理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每一项扣0.2分。

13.市政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每一起扣0.5分。

14.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信用管理手册的分包单位的,每一起扣0.5分。

15.市政企业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用信息变更(资质等级及其内容变更,通信方式、人员变更)的,每一项次扣0.5分。

16.市政企业未建立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台账或建立不完善的,每一起扣0.2分。

17.市政企业未建立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等台账或建立不全的,每一起扣0.2分。

18.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包括劳务工程款)的,每一起扣1分。

19.项目部对退场工种,未及时完成农民工工资结算,结算单未有涉及到的农民工的签字并留档备查,每一起扣0.5分。

20.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未将劳务工程款支付给劳务企业,或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班组长,未发放至企业自有农民工手中,并且又无农民工合法委托领取的委托书的,每一起扣1分。

21.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的,或处置不力的,每一起扣1分;发生10人以上农民工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投诉,施工企业不配合处理的,或处置不力的,每一起扣1.5分。

22.施工现场项目部岗位责任制度未上墙,每一项扣0.2分。

23.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每一起扣2分。

24.市政企业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未按住建部规定到岗履职,在岗时间按月统计达不到80%的,每一起扣1分。

25.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但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每一人扣0.1分。

三、工程招投标活动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市招标办考核)

1.在投标活动中,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每一项分别扣5分。

2.市政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3分。

3.市政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放弃中标项目、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未按照规定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等,每一项分别扣1分。

4.市政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开标时主要人员迟到、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建造师未到场、有关人员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注册建造师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等,按6个月计,上述行为累计满三次扣1分。

5.市政企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每一项(次)扣1分。

6.对于恶意低价和极端不平衡投标报价的情况,具体扣分情况见表2;同一投标单位在一个月内最多扣3分。

表2  不合理投标报价的企业信用扣分表

本次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70%与本次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超过

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的扣分超过

信用分扣分(分)

30%(含)~35%

30(含)~40

0.5

35%(含)~40%

40(含)~50

1

40%(含)及以上

50(含)及以上

2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第6条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其余市建管中心考核)

1.存在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每一项次扣1分;设计变更手续不完善,每一项次扣0.5分。

2.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每一项次扣1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每项扣0.5分。

3.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未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的;未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的;因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被责令局部停工的,每一次扣1.5分。

4.项目经理未参加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未在验收文件上签字或签署虚假文件的,每一项扣0.5分。

5.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或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该工程质量投诉2次以上,经核查是施工单位质量问题的,扣1分;群体上访经核查是施工单位质量问题的扣1.5分。

6.市政公用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出现下列问题,且情况严重的:

①人行道、侧平石发生明显破损、沉降、侧倾及表面剥落,扣0.3分。

②沥青面层出现纵向裂缝,每处扣0.1分;沥青路面沉陷、破损,明显车辙、拥包,每处扣0.1分;管道轴线方面路面沉降、纵向错台及裂缝,扣0.3分。

③道路范围检查井下沉、井周沥青破损等,每处扣0.1分。

④桥梁台后明显沉降、桥头跳车影响行车舒适性,扣0.3分。

⑤管道、井(池)体、构(建)筑物渗漏,每处扣0.5分。

五、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市建管中心考核)

1.市政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能制订和有效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并履行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未能按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每一项(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2.市政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实施有效安全管理,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6个月。

3.施工现场发现工程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已办理拆卸注销告知仍使用的,每一台次扣1分,有效期6个月。

4.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发出停工整改意见拒绝执行的,每次扣1分;安全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意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一次扣1分;整改回复弄虚作假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6个月。

5.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不符合规定的,每一次扣1分,有效期6个月。

6.市政企业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带班,安全资料中项目负责人有代签字现象,每一项次扣1分,有效期6个月。

 

六、文明施工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项目建设单位考核)

1.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被数字化城管长效管理扣分的,每一次扣1分;被媒体(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等)曝光的,每一项目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6个月。

2.施工现场因违规或野蛮施工,发生有责投诉,情况属实的,每一项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6个月。

七、以上扣分除注明有效期外,其余有效期均为12个月。

附件1.4

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企业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工作管理,确保信息采集依法科学、公开公正、及时准确,促进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依据《常州市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委托招投标监管、建管中心、行政执法、市政项目建设单位等单位负责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市政企业的日常考核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落实工作具体责任人,按照工作流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市政企业日常考核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考核单位按照“细则”规定,发现市政企业存在违反“细则”规定现象实施扣分时,应将企业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并提交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2.单位主要领导在审核现场监督管理人员提出考核扣分建议后,在确定必须实施考核扣分时,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予以审核通过并提交局城建处审核;

3.局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后,该扣分录入“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市政企业信用考核子系统。

第五条 被扣分企业如对扣分事实有异议,可向实施日常考核建议扣分的单位提出申述。建议扣分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复核职责。对扣分事实有误的,应当责令改正;复核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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