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区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市财政局、科技局联合制定的《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科技局反映。
附件: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28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整合和集聚各类科技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的意见》(常发〔2013〕29号)、《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和《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年度科技计划的制定、科技项目受理、评审、公示、科技项目合同签订、绩效目标申报、跟踪等。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管理、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核定、跟踪和考核,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评审、验收等环节管理。
第二章 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及市科技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体系并组织实施。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和领域、资助方式在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国家、省科技项目匹配经费;科技政策兑现经费;重大科技活动经费和科技服务外包经费;科技项目计划管理费组成。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用于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支撑类、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类和其他类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省科技项目匹配经费用于支持国家、省下达的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匹配的科技项目。
科技政策兑现经费用于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有关科技奖励政策。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大科技活动经费和科技服务外包经费用于保障重大科技活动和必要的科技服务外包工作。具体按照《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项目计划管理费用于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科技项目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六条 应用基础研究类
围绕全市产业提升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前沿技术,开展原创突破和应用研究;围绕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开展科学预测、评估和对策研究。
第七条 科技支撑类
围绕全市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农业现代化、生态环境、民生工程等关键共性技术,以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培育重大目标产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第八条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农业新品种的示范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类
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建设相关科技创新平台;以加快技术转移转化为目标,建设相关科技服务平台;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目标,建设相关科技创业平台;不断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
第十条 其他类
科技合作。集聚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强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一批科技合作项目,建设一批合作机构和合作基地。
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推进现代化进程。
人才培养。加强领军型创新人才团队培育,注重杰出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的培养。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匹配经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在经费预算编制和财务核算方面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重点支持研究开发领域、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市财政局后,一般于当年年初发布,并在市科技局、财政局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根据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申报时间,委托专门机构实行“一站式”集中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 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应予详细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申请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科技项目评估管理制度。市科技局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在立项阶段,可以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下达。市科技局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现场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会商市财政局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行文下达科技专项资金。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如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市科技局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考评和记录。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无偿拨款、有偿使用等方式。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市拨款5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科技拨款总额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将项目资金核拨给课题实施小组,建立有效的项目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项目应严格执行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经审核确认项目所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市科技局建立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或审核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申请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市拨款3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提交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专项审计报告;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技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由市科技局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常财企〔2006〕7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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