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2.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操作流程(试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等可调剂资产,以及市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等所使用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等。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四)厉行节约,廉洁规范。
第五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包括:
(一)可调剂资产
1.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4.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剂资产。
(二)集中管理资产
1.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行大型活动等所需使用资产;
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3.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集中管理资产。
第六条 下列资产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置,不得纳入公物仓:
(一)不易储存或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
(三)未达最低使用年限,因技术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四)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系统。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物仓资产进行调配。
(四)组织开展运用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工作。
(五)牵头开展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物仓集中管理资产等相关事项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集中管理资产进行统筹调配,并将调配情况及时录入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三)配合市财政局督促检查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部门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
(二)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三)接受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清理本单位资产,及时将单位占有的可调剂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准确。
(三)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章 可调剂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本单位可调剂资产(原则上资产可使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纳入公物仓管理,负责在公物仓信息平台中录入相关资产基础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可调剂资产在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日常管理。调剂后由接受单位开展日常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
第四章 集中管理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按规定及时将统一采购或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改制的集中管理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管理,并负责在公物仓信息平台中录入相关资产基础管理信息。
第十五条 集中管理资产权属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公物仓期间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出仓期间由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临时机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等所需资产,应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请,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公物仓中符合条件的集中管理资产。没有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使用单位协商统筹安排。上述临时机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等所使用资产应在机构解散、会议、活动结束后30日内归还公物仓。
第五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对资产进入公物仓、在公物仓期间及退出公物仓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涉及的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及时维护,确保公物仓信息平台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加强公物仓资产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信息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辖市(区)、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操作流程
根据《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流程(暂行),公物仓资产操作流程如下:
一、资产入仓流程
(一)可调剂资产
各单位在资产管理或清产核资过程中依据配置要求和资产实有情况,将符合可调剂要求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并在资产云平台发布调剂资产信息。
(二)集中管理资产
1.新增入仓。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统一采购或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改制的集中管理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管理,并及时在资产云发布集中管理资产相关信息。
2.归还入仓。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等领用公物仓集中管理资产使用期满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集中管理资产使用申请单》(以下简称《集中管理资产使用申请单》)上资产清单验收入仓,并及时在资产云发布相关信息。
二、资产出仓流程
(一)可调剂资产
1.调剂出仓。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须在资产云平台中查询可调剂信息,在线与对方单位确定后,由资产划出单位填写《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简称《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资产需求单位凭《处置审批表》到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领取资产,并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2.不符合条件出仓。对于不符合在仓条件的资产,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时办理资产处置,退出公物仓。
(二)集中管理资产
1.使用出仓。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需使用公物仓集中管理资产的,相关部门在编制预算和执行时,提出资产使用申请,填报《集中管理资产使用申请单》,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使用期限等方面需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状况、需求情况进行审核、审批。临时机构等相关部门,凭经批准的《集中管理资产使用申请单》到公物仓领取资产,办理资产移交相关手续。
2.不符合条件出仓。对于不符合在仓条件的资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办理资产处置,退出公物仓。
三、账务处理
相关部门做好资产权属管理、资产台账登记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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