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对规划管理标准规范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了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不断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经与联合发文机关协商,决定《常州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补充规定》(常规〔2011〕11号)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