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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14-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医〔2014〕48号 发布机构: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2014-03-04 公开日期:2014-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临床药师的组织机构、技术队伍和监督考核等作出规定。
常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常卫医〔2014〕48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局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临床药学工作,转变药学服务模式,加强临床药师制建设,规范临床药师执业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升药学部门管理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和《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7〕19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常州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常州市卫生局

    2014年3月4日

    

    

    附件:

常州市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技术队伍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临床药师制建设,规范临床药师执业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升药学部门管理能力,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方案》等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临床药学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一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临床药师工作模式,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

    第三条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药学部门、医务部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药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机构临床药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临床药师工作纳入医疗质量管理考核体系。

    临床药师工作领导小组在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设办公室,由药学部门负责临床药师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规定数量的临床药师,其中三级医院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不少于3名。

    第六条  临床药师应全职参与临床药学工作,其岗位在临床,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实践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40周,平均每周在临床参与临床用药相关工作的实践时间不得少于80%。

    第七条  专科医院应重点培养符合医院专科特色的临床药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临床药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保障临床药师参与临床查房、病例讨论、会诊、疑难危重疾病患者救治,以及药学查房、药学咨询和患者用药教育等日常工作。

    (二)提供临床药师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临床药学办公室、药物信息室、实验室、计算机与网络使用权限、合理用药软件、信息资料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合理用药门诊。

    (三)支持临床药师从事结合临床实践的药学研究、药学教学、学术交流,参加药学专业学术团体。

    (四)支持临床药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章    技术队伍

    第九条  临床药师是临床医疗治疗团队成员之一,应与临床医师一样,坚持通过临床实践,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的作用,在临床用药实践中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促进药物合理使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参与日常性医疗查房,提出相应的用药建议,参与药物治疗的全过程。

    (二)审核医嘱与处方用药适宜性,评估临床用药方案,进行必要的干预,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开展药学查房,对重点患者建立药历,实施药学监护,对患者进行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

    (四)参与疑难重症患者的病例讨论或会诊,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提供个体化给药意见。

    (五)掌握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品信息,为医护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药品信息与咨询服务,并定期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定期出刊药讯。

    (六)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视患者情况修正其不正当用药行为,指导安全用药。对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进行临床用药动态监测,参与药物优化遴选工作。

    (八)结合临床用药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药物临床应用评价,对特定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点评。

    (九)结合临床开展药学科研工作,积极撰写论文。

    (十)带教进修人员和药学院实习学生。

    第十条  临床药师在医疗机构任职应具备以下专业技术基本要求。

    (一)专业学历及资格认证。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培训,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临床药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临床药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与临床药学相关的医学基础理论,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阅读本专业外语文献,掌握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本专业工作能力。

    1、符合专科化、专职化要求,对某临床专科或药理学分类的某一类药物,能运用药学知识与技能对疾病的药物治疗提出意见与建议;具有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的能力。

    2、掌握常见疾病的药物治疗方案设计与评价方法,了解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原则与特点,对所从事临床专科的药物治疗有一定研究,并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具备对本临床专科的病历以及与疾病相关的医学检验学、影像学及心电图报告的阅读和应用能力,能正确采集与药物临床应用相关的信息。

    4、具备获取药物新信息与药物治疗新知识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与正确书写药历等相关医疗文书的能力。

    6、具备与其他医务人员及患者沟通与交流的能力,具备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药物信息咨询、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及开展临床用药教育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临床药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获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并建立个人继续教育档案。连续二年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通过继续教育考核的,不得继续从事临床药师工作。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本机构临床药师工作考核标准,临床药师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1-2次对临床药师工作的业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对临床药师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药师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临床药师应主动加强与医护人员、患者及患者家属沟通,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测评和业务考核等方式,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持续临床药学工作质量改进,提高临床药学服务质量和技能。

    第十五条  临床药师应及时了解和收集国内外临床药学最新动态和进展,结合本机构情况和工作实际,寻找可改进区域,确定改进应达到的目标并有落实。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药师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和培养方向,明确临床药师学术骨干,形成人员结构合理的临床药师团队,制定临床药师发展规划,全面提高临床药师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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