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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1-001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1〕162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6-21 公开日期:2021-06-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群,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请参照执行。


附件:市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本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群,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通用性应急救灾物资、市级猪肉、专业型医用物资(含防疫防护)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物资储备。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坚持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高效联动的原则。市发改委统筹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按照对应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应急物资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并落实年度应急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技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实行本地存储。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第五条  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保证当地一般情况下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章  购置和经费管理

第六条  应急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应急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发改委会同应急物资需求主管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

第七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备库维护和租赁,应急物资的采购、维护、保养、回收、装卸、调运及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均应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不低于《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等标准,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资金,建设与应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按储备物资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附属建筑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九条  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应急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安全,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第四章  调拨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通用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应急响应时,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动用。其他品类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根据灾害防治和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由对应的应急物资需求部门向相应的市应急指挥机构申请同意后进行动用。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调拨使用应程序规范,原则上应逐级申请,首先使用本级应急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应急物资可先口头报告,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应急物资的运力保障,可通过与有关物流、运输企业签订物资应急调运装卸配送协议或自行携带等方式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享协调机制。当应急物资保障涉及多灾种物资或超出保障能力后,由市发改委通过市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申请支援,市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相关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实现共享共用。

第五章  使用轮换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使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放应急物资。发放使用应急物资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应急物资,由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制定轮换计划报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

第十五条 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应急物资,由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  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统计制度,规范应急物资统计管理,内容包括应急物资采购调拨入库、调用出库、报废、回收和库存物资的品种、数量和入库时间等。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  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开应急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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