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常州市市管交通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完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严格财经纪律,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印发《常州市市管交通建设项目概算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9月28日
常州市市管交通建设项目概算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管交通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完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控制工程造价,提高交通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年度省、市交通建设计划,使用市交通建设投融资主体负责筹措资金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批准后作为工程投资控制、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由于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进行概算调整的,应及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四条 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组织实施。应加强设计管理,宜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自施工图批复后开始,项目单位每季度应向局财务审计处及局工程管理处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
第五条 局规划计划处负责项目前期监督管理和概算审查,在项目申报前负责对概算进行初审。
第六条 局工程管理处履行工程实施过程的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执行情况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七条 局财务审计处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审计质量监督管理,应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有关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勘察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造价监督责任。施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要认真严格按照《常州市市管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常交程〔2015〕5号)要求执行相关变更手续。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导致超概算的,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向局规划计划处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局规划计划处会同局财务审计处、局工程管理处对调整的概算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相关论证后由局规划计划处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二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的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控制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拨付款项时仍以原批准概算为限。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二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再安排拨付款。
第十五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报小建大等与原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无论是否超概算,对项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追究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并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市交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我市交通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因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并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内部概算控制办法。各辖市区交通建设项目的概算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未竣工项目等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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