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公园:
根据《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办法的管辖范围,规范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特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市公园名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公园名录管理办法
根据《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办法的管辖范围,规范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特依据常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园名录的管理
常州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园名录的管理,包括公园名录的编制、公布和调整等工作。
二、公园名录的编制
(一)公园名录包含的内容
1.名称。公园名称应符合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
2.类别。主要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完善设施和绿化环境,适合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面积不少于10公顷的公园;镇级综合性公园的规模不少于5公顷。
“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面积在不少于1公顷之间的公园。
“专类公园”是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公园,如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等。
“游园”是指用地独立规模很小的城市开放空间,常呈斑块状、带状散落或隐藏在城市结构中,为当地居民服务的,具有一定的游憩功能的小型绿地、小游园、街心花园等(带状游园宽度不小于12米)。
3.地址。指公园日常通信的地址。
4.四至范围。指公园四周边界,包括道路、河道等。
5.面积。包含公园四至范围内陆地和水面的总面积。
6.管护单位。由主管部门确定公园管护单位,并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其他信息。涉及公园管理的有关信息。
(二)公园名录信息的录入
1.申报主体
(1)各辖市、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2)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所属辖区公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公园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公园名称;
(2)公园建设单位、公园管护单位、建成及开放时间、公园类别、面积、投资额、是否免费等信息资料;
(3)公园地址、四至范围等资料。
3.名录的申报程序
(1)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发布申报公园名录信息的通知,各地公园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纸质及电子文本;
(2)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告知原因;
(3)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公园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录入名录并正式公布。
(三)公园名录信息的调整
已录入公园名录的公园,在具体信息发生变化时,由所属公园主管部门向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变更资料,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调整。对于不再适用《常州市公园管理办法》管理的公园,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园名单及相关信息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删减,并正式公布。
(四)公园名录信息的公布
经审查、批准录入公园名录的公园,其具体信息在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公园名录信息系统进行公布,及时更新,便于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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