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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建筑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任职过渡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0-0008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权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0〕233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20-09-04 公开日期:2020-09-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要求。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任职过渡措施的通知
常住建〔2020〕233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因目前我省尚未恢复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实际困难,进一步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用人,谁负责”原则,经研究决定,在恢复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前过渡期内,由企业按照规定自行组织培训和任职任命。

一、建筑施工专业技术岗位

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6个岗位,其他岗位企业可结合自身需求另行增加。

二、岗位任职基本要求

年满18周岁,其中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3年以上。

4.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4年以上,可参与任职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岗位。

三、岗位任命要求

1.企业任命的相关岗位人员应为订立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本企业员工,每位员工只能任命一个岗位。

2.企业应按照住建部人事司印发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的内容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培训教材》的规定,做好相关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恢复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或有其它新的要求,则从其规定。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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