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
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转发你们,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监 察 局
2012年11月14日
附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www.www9599116.com/upfiles/842134318206710/20121122/20121122160910_160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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