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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6-0009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6〕120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6-05-30 公开日期:2016-05-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发改〔2016〕120号

各区发改(经发)局(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30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和申报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政府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1、规划先行,突出重点。根据全市现代服务业(包括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及其重点工程、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其他重点事项,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2、政府引导,企业投入。现代服务业的投入主体是企业,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旨在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3、强化监督,注重绩效。建立全过程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公开申报、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确保专项资金立项科学、监管有力、发挥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重点如下:

    1、政策兑现。对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快常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常政发【2015】77号)、《市政府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58号)要求的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发展示范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互联网平台经济集聚区及平台企业给予政策兑现。

    2、资金支持。对于全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包括制造业服务化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研发设计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发生的实际费用,以及服务业重大活动费用和用于专家评审(评估)、项目检查、审计评估、法务等中介服务的费用给予支持。每年安排资金支持举办全国性设计大赛。

    3、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优势企业、市级制造业服务化示范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物流示范园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和重点物流基地,给予财政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对评定为年度市级十佳商务楼宇以及经认定的特色楼宇、产业楼宇给予财政奖励。

    4、贷款贴息。列入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在市级重点建设的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市级重点培育服务业优势企业的服务业项目,以其在申报期内所发生的银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为标准,给予不超过两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补贴。

    5、补助。列入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在市级重点建设的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市级重点培育的服务业优势企业实施的,且在申报期内未发生银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在建服务业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6、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作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对于采取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市场化的扶持项目,按照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相关规定执行。

    7、对其它符合市委、市政府“全力推动现代服务业突破和提升发展”要求的重大事项,如要给予支持,需经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及其重点产业规划;

    2、符合《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

    3、服务业项目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或实施条件已经落实。

    4、企业在常州市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一年以上。

    5、企业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6、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7、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纪录或其他不良纪录,无拖欠其他财政性资金。

    8、自觉接受配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及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市级、区财政部门及发改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公示、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市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八条 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全市现代服务业(包括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行动计划,明确重点工程、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事项,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内容建议。

    2、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

    4、会同市财政局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

    5、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6、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评审方案;

    7、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8、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市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

    9、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

    10、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2、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3、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4、参与市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5、参与市发改委拟定项目评审方案;

    6、参与市发改委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

    7、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8、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区发改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2、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3、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4、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考核验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发改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扶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2、监督管理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拨付、结算资金;

    3、配合当地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及验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责任包括: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4、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发改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5、配合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

    6、配合发改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7、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8、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业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每年年初,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当年度服务业重点工作要求,在市发改委网站和“常州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发布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业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发改、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由当地发改、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联合初审后,正式行文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市属的服务业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发改委申报。

    第十四条 服务业项目审核及公示程序

    1、对申报的服务业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地核查。

    2、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别在各自的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服务业项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的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使用方向,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获得资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金的;

    2、转移、截留或者挪用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或实施内容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及时建设或实施竣工完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中利用虚假情况、材料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还将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溧阳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常州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发改〔2013〕252号常财工贸〔2013〕48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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