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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1-001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办发〔2021〕64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1-08-24 公开日期:2021-08-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常农办发〔2021〕64号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生产和报废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科〔2021〕16号)及《江苏省农村沼气设施安全处置办法(试行)》(苏农科〔2019〕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摸清全市农村沼气设施底数,加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生产使用监督指导,切实强化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沼气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沼气设施安全工作

农村沼气安全监管事关农业安全生产、农村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我市大批沼气设施处于闲置状态,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沼气设施安全处置是农村沼气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把农村沼气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抓紧抓实,着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农村沼气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摸清沼气设施底数

全市农村沼气设施底数和现状,是开展农村沼气等农村能源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支撑。各地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日常督促指导,对照历年全国农村可再生能源统计数据和本地农村沼气设施建设历史数据,牵头组织镇、村对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梳理、调查、核实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基本情况及运行状态,摸清农村沼气设施底数。同时,建立完善基础清单及管理档案,对沼气设施统一编号,实行定期调查、动态管理。尤其是对已报废但是未报备和已报备但是未报废的沼气设施,要加强监管,及时调整更新数据。

三、积极实施沼气设施报废工作

各辖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沼气设施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研究,加快建立完善需报废农村沼气设施销号管理和限期处置机制,对照五种报废条件,采用合理盘活现有沼气资产、安全处置报废等方式,对达到报废条件需报废农村沼气设施建立清单并实行销号管理,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书、排定时间表,按照报废处置要求与程序推进安全处置工作。对目前已达到报废条件需报废农村沼气设施的处置工作原则上在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往后新增的达到报废条件需报废农村沼气设施的处置工作原则上在沼气设施主体报备后半年内完成。报废工作要按照“一池一策”的原则,制定安全处置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由具有沼气工程施工资质的专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方案实施专业拆除、填埋或改造施工等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废弃闲置沼气设施管理工作

各辖市、区必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生产监管,尤其是要特别关注闲置沼气设施的安全工作,指导沼气主体在闲置沼气设施周边设置隔离防护围栏,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着重在夏季高温、重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引导农村沼气设施业主或运营单位等责任主体,针对沼气泄露、中毒窒息、人员跌入沼气池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监测防控。对排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下发相关告知书,责成业主或运营单位立即整改落实,实施闭环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报送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沼气设施存量摸底调查和报废处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同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设施安全生产和报废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如实填报附件1-5,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科教处。

联系人:吴  峰;联系电话:85682240;

邮箱:504196030@qq.com.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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