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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07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5〕5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5-04-13 公开日期:2015-04-17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5年度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

2015年度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传发明电〔2015〕34号)精神,以及省审计厅关于2015年度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推动中央和省、市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维护政令畅通,推进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二、审计对象和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2015年度贯彻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落实情况(见附件1),必要时延伸审计相关企业和建设项目。

三、审计重点

1.《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省、市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一系列政策措施中明确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2.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物流业、节能环保、文化体育、养老等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健康保险服务、信息技术、新能源等产业政策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内、外贸增长,对接国家重点经济战略情况等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3.围绕铁路、水利、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土地整治等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4.与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直接相关的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是否保障到位并及时投入使用情况。

5.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推进情况等。

全年跟踪审计的各项主要内容,按省审计厅提出的各季度要点,分4个季度实施,每季度跟踪审计结果报省审计厅。

四、工作要求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省审计厅的工作安排,我市2015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在省审计厅统一组织下负责实施。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次跟踪审计是国务院、省政府交办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主动与市审计局对接,及时将落实政策的相关文件、制度、办法和任务分解情况以及账册、凭证、报表和电子数据等提供给审计部门,保障跟踪审计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国家和省、市各项重大经济决策真正落地见效。

(二)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中央政策与保障政策跟踪审计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工作协调运行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部门名单见附件2),通过跟踪审计促进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按审计要求的时间节点填报有关审计调查表格,并就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困难和不足等,提交书面总结材料。审计部门要树立绩效审计的理念,创新审计方式和方法,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开展跟踪审计工作。采取按季度跟踪实施并与其他专业审计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将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各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工作中既要审查相关资料和数据,也要深入有关政策执行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实施企业全面了解客观情况,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帮助解决好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完成省下达的跟踪审计任务。

(三)注重整改,强化督查。对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整改,切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坚持揭示问题和督促整改相结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纳入政府重点督查范围,持续跟踪整改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四)严守纪律,文明审计。此项工作采取省市联动、统分结合的方式。市审计局要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前明确各季度跟踪审计工作要点,将任务安排情况及时发送给相关部门,并负责做好相关核查、联系协调和情况汇总等工作。要把政策跟踪审计作为新常态下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精心组织安排,依法实施审计,充分发挥政策落实“督查员”的作用。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要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审计纪律、保密纪律,坚持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文明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五、其他要求

各相关部门(见附件2)于2015年4月24日前将配合审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报市审计局。

联系人:财政审计处  刘  霞

联系电话:85682676  13701489059

附件:1.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2.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涉及单位

附件1

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简政放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2013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核查地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后,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审批办法。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核查地方是否制定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否取消,对面向地方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否分情况提出取消、下放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意见。

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核查地方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问题,是否予以纠正。

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检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了解地方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规范中介服务、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确保监管到位方面工作进展和取得实效情况。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了解地方政府,是否制定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并分解任务,核查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政策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有无不到位、打折扣的现象。

二是核查地方政府2015年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落实、开工数量、基本建成数量、完成投资以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了解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入是否到位,以及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是否按规定的对象分配入住,有无因资金不到位、土地未落实等原因导致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及时开工或建设进度滞后,或因分配不科学造成一方面已建成的保障房闲置,另一方面棚户区和收入较低人群的住房情况未得到改善的情况。

三、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铁路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掌握地方参与投资的铁路项目进展情况,调查地方政府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办理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地方政府负责的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等任务落实情况。

二是延伸铁路建设项目,与相关人员座谈,检查在建铁路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对铁路建设项目进度滞后的情况要分清各方的责任。

四、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了解地方财政是否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国土资源等部门是否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供应政策。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核查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是否符合要求,相关专项规划执行情况是否到位,重点检查规划的调整以及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是抽查在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列出在建项目竣工时间表,做到倒排工期、分项分段落实,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资金、材料、人工、装备设施等及时或提前到位。检查新项目开工情况和后续项目储备情况,对2016年、2017年拟安排建设的项目是否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库是否建立健全。了解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建设缓慢、建而未用的情况。

四是了解地方是否采取措施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是否同等对待。检查基本明确投资者和已开工建设项目,是否采取措施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和建设营运进程,项目是否形成示范效应。

五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了解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情况,是否稳步推进并加强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等。

五、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核查地方对上级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等规划任务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钢铁、水泥等21个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进展缓慢、虚假淘汰等问题。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调查地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重点是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燃煤电厂脱硫改造、促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在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等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了解地方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情况,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土壤修复工程、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地方政府是否抓好节能产品惠民政策、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与环境治理相关的财税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市场化融资模式是否取得进展。

五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19号),核查地方是否推进污染治理重点工程,是否采用先进环保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推进相关设施改造,重点关注2013年以来引进和实施的重大项目是否采用先进环保工艺、技术和装备。调查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包括推广高效锅炉、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攻关和示范推广等)、重点用能装备节能改造是否取得明显进展。

六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检查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全面排查、建立环境监管网络、打击违法排污、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情况,以及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完善激励机制的进展情况。

六、加快发展养老、健康服务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了解地方政府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等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了解地方政府对大力发展医疗服务、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健康保险、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培育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等主要任务的推进情况,核查地方是否采取措施落实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措施。

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了解地方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展情况,是否启动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相关工作任务是否得到有力推进,持续关注全面完成上述改革是否存在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七、促进信息消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了解地方在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设、产品和服务创新、市场准入门槛设立等方面制定配套措施、取消行业壁垒等情况,调查智能终端产品发展情况、第四代移动通信(4G)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全面推进三网融合进展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核查地方是否将宽带发展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宽带网络设施与城市其他通信管线、居住区、公共建筑等是否协调。

八、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调查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的财税、金融和优化发展环境方面的政策措施在地方的实施情况。

二是了解地方在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促进制造业、数字内容产业、人居环境、旅游、特色农业、体育产业、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任务进展情况,增强创新动力、强化人才培养、壮大市场主体、培育市场需求、引导集约发展、优化发展环境等政策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三是检查地方编制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加强统计核算和分析等组织实施要求的落实情况。

九、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鼓励社会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地方是否按国务院目录办理政府核准事项,有无超范围核准的问题,是否进一步缩小核准和备案项目范围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核查地方对已确定的80个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独资、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的基础设施等领域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是否加快对已开工和基本明确投资者项目的建设营运进程、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以尽快形成示范效应,对于尚未确定投资者的项目,是否创造条件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营运,具备条件的是否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是否存在社会资本未按期投入、项目未按期开工或示范效应不强的情况。

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核查各地区是否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地政府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水利工程和社会事业、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等。

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调查地方金融机构扩大支小再贷款规模、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两个不低于”的落实情况;了解地方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进展情况。核查地方是否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并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等信息资源,是否建立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地方政府是否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是否以省为单位建立再担保公司,以及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地方政府是否采取措施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办理业务,是否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及是否建立处置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的制度。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深层次原因。

十一、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和内贸流通健康发展方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了解地方在优化外贸结构、改善外贸环境、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等方面是否制定政策措施,以及这些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了解地方是否整顿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以及实施免收2014年度出口商品法检、减少出口法检商品种类;核查地方对有订单、有效益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是否加大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情况;了解地方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情况。

十二、以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等文件,了解地方推进加强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增强重点产业持续创新能力、提高重点社会领域创新能力、强化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推进创新主体能力建设等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了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无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各地区有无探索动态管理、完善考核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有无支持开展外商投资等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十三、夯实农业基础、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3〕111号),了解地方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情况,“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进展情况,有无农田建设和耕地保护不到位的问题。

二是核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关注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的问题;了解商业育种体系和现代种业发展情况,检查财政扶持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十四、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解决农村人口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了解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展情况,2015年开工水利工程的工作进展情况;中央财政投资重点支持的引水调水、骨干水源、江河湖泊治理、高效节水灌溉等项目投资下达及资金使用情况;了解“十三五”期间拟开工重大水利工程前期论证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农村饮水安全“十二五”规划》,了解地方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以及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资金安排及拨付情况;检查农村饮水安全终端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等情况,抽查一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核查工程实施进度是否缓慢。

三是调查地方统筹使用税费、价格等改革措施促进节水增效,加强终端配套服务设施情况;检查地方是否将节水纳入地方考核指标体系。

十五、实行精准扶贫、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了解扶贫资金和各类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情况。

二是核查地方政府落实减少农村贫困人口目标任务的主要措施和实际进展。

十六、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了解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了解科技、发改、财政、质检等部门加强科技资源服务、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和行业试点示范、创新财政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方式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十七、扩大“营改增”试点、减轻和公平企业税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检查地方“营改增”试点情况以及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检查地方是否采取措施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重点关注无依据向企业收费的情况。

十八、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调查地方2014、2015届高校毕业生规模和就业创业总体情况。

二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了解地方贯彻落实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政策措施情况,是否积极采取措施拓宽就业领域、开发就业岗位等。

十九、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

一是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文件,检查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和工作经费落实情况。

二是了解地方对一门受理机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衔接情况,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情况。

二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方面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调查地方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地方对小微企业是否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免征相应关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核查各地是否鼓励地方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是否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是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

二十一、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实施长江经济带战略方面

按照《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检查各地区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情况,长江黄金水道功能提升、统筹铁路、公路、航空、管道等综合立体交通走廊等任务分工落实、规划制定、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项目进展等情况。

二十二、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方面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了解交通、发改、财政、商务、国资等部门完善海运业发展相关制度办法、推动国有海运企业深化改革等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

二十三、加强审计工作方面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了解各地区贯彻落实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加强对审计工作领导等情况。一是各部门、单位配合审计情况。是否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是否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是否修订或废止。二是是否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电子数据,并为审计机关开展现场审计、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是是否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结果在书面报送审计机关的同时,是否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是否加强整改督促检查,是否严肃整改问责等。

附件2

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涉及单位

按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主要内容,审计工作涉及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主要有:

市金融办、编办、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统计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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