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典当企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苏商流通〔2017〕72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16年度全市典当企业年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企业的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省常州市境内依法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属于本次年审范围。
二、重点核查事项
(一)实收资本。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资金来源。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等行为;
(三)法人股东存续情况,股东与典当企业资金往来情况;
(四)业务结构及放款行为。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情况;
(五)绝当物品处理。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押、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三、年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年审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二份),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典当企业设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典当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典当企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年度当票使用情况(已使用和未使用号码段)。
四、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典当企业要如实填报有关报表和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准确。
(二)各典当企业要在市商务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择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与其签定审计合同。
(三)对重点核查事项,在审计报告中要逐项说明。所有年审材料,请于2017年3月10日前报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
我们将对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额、持续资本、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遵守《典当行年审办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核实。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和纠正;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将不予初审。
常州市商务局
2017年2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