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提高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6〕24号)等有关规定,2017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继续实行网上备案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所属财政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年度备案: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附件2);
3.2017年新调入人员需上传身份证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
二、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及上传附件是否齐全和清晰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必要,可要求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纸质材料。对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的机构,进行提醒、督促和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年度备案材料的分析汇总,并于5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会计处报送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总结(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等)、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未报备代理记账机构名单(附件4)。年度备案工作完成后,市财政局将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媒体上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和选择。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4.未报备代理记账机构名单
附件1-2.doc(点击下载)
附件3-4.xlsx(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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