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76号)、《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4〕6号),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门诊部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卫生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项目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内各类门诊部(包括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等)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日常监管。
二、明确市区两级权限职责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门诊部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施日常管理;市卫生局负责门诊部设置审批的备案管理。武进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按原规定执行。
三、切实做好移交办理工作
市卫生局发证的和已设置的各类门诊部(名单见附件)全部移交各区卫生局办理执业登记。各区卫生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门诊部重新上报的执业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换发新证;对审核中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合格后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原市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集中收回,交由市卫生局存档。原则上移交办理时限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31日。
四、规范新增门诊部审批程序
各区卫生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常州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15年)》,制定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局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各区卫生局门诊部的设置审批应当根据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行设置批准公示制、设置审批责任制和设置审批备案制。市卫生局对各区卫生局上报备案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依法下发《医疗机构备案意见处理书》,及时纠正或撤销设置审批。
五、工作要求
各区卫生局对本次门诊部审批权限下发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现有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提供好咨询服务。同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卫生局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及时与市卫生局沟通反馈。
附件:常州市卫生局移交各区的门诊部名单
常州市卫生局
2014年7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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