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生局,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常州市医疗联合体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常卫办〔2013〕197号)精神,加强对医疗联合体内药品调拨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医疗联合体药品调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85682566)。
附件:《常州市医疗联合体药品调拨管理规定(试行)》
常州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4日
常州市医疗联合体药品调拨管理规定(试行)
1.本管理制度内的药品调拨行为,仅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其所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调拨行为,对其他药品调拨行为,不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调拨至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入或为医院自制制剂。基层医疗机构所需调拨的药品,其通用名、剂型和规格为基本药物目录外、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内。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调拨至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原则上限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使用:(1)本医疗联合体内的下转患者;(2)医疗联合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在基层医疗机构坐诊、会诊、手术使用。
4.基层医疗机构需将《常州市医疗联合体药品调拨品种目录备案表》(附件1)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所在县(区)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药品调拨需由调入单位填写《常州市医疗联合体药品调拨核对单》(附件2),一式两份,调入、调出单位分别存档。调入、调出单位应分别建立药品调拨的相关台账,包括:调入(调出)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批号、效期、调入(调出)日期、数量、调拨价格等。各单位所有调拨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基层医疗机构按照药品调拨价格零差率提供调拨药品给患者,不得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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