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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79/2016-0007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文广新规〔2016〕2号 发布机构:市文广新局
生成日期:2016-09-10 公开日期:2016-09-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文广新规〔2016〕2号

各辖市(区)文广体(文广新、教育文体、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下发〈常州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文广新规〔2015〕1号)的要求,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常州市财政局共同制订了《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0日

        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管理办法》(常文广新规〔2015〕1号),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考核评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省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列支,会同市文广新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我市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增加的日常运行、布展工程的提升、举办专题讲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天宁、钟楼、新北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二章 申报条件、流程

    第四条 提出补助申请的非国有博物馆需经江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博物馆年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年检合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免费开放日不得少于240天,开放制度、服务项目公示;

    (二)有藏品总账或分类账,物账相符;

    (三)年度没有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四)无参与非法文物交易或有偿鉴定活动行为。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每年8月20日前向各相关辖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各辖区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8月底前报市文广新局。材料包括:

    (一)博物馆年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年检证明(相关年检结果复印件);

    (二)免费开放情况报告;

    (三)开放制度、服务项目公示情况证明;

    (四)免费参观人数证明;

    (五)新增藏品清单及证明;

    (六)引进或输出展览证明;

    (七)基本陈列保养或更新记录;

    (八)安全设备检查、更新及安全演练情况说明及证明;

    (九)宣传及教育活动情况说明及证明;

    (十)员工馆外文博专业培训与进修情况证明;

    (十一)重要创新及奖项证明;

    (十二)发表论文及举办学术会议证明。

    上述材料除年检材料外,均以上年度10-12月和本年度1-9月材料为准。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六条 市文广新局每年11月对照《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评估表》(见附件),组织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抽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估。

    第七条 依据考核评估得分情况,分别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20%,良好的比例不得超过30%。

    第八条 考核评估结果经由文物行政部门在“常州市文物信息网”或“常州市文广新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考核评估等次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九条 考核评估补助资金分基础运行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部分。经考核评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非国有博物馆将获得基础运行补助5万元。经考核评估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非国有博物馆应加强单位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非国有博物馆,在两年内不得申请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报该资助项目,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州市文广新局会同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非国有博物馆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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