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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09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罚决字〔2021〕第1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07-06 公开日期:2021-07-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陆林虎,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群众,居民身份证号:3101041966********,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4199910124347,住址: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

    经查明:2011年至2019年间,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陆林虎律师利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原审委会专职委员宋伯欣的职务之便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6次请托宋伯欣在相关案件办理、帮忙说情打招呼等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宋伯欣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6200元。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的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陆林虎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处罚。鉴于陆林虎在本局调查过程中能主动交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陆林虎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司法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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