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3-001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3〕3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3-09-21 公开日期:2023-09-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3〕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持续稳定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促进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4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4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2023年度筹资标准执行。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根据市级统筹基金管理规定补足。
  二、自2024年度起,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照高等院校做法,由学校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代收代缴。
  三、教育、人社、大数据等部门与医保、税务部门及时做好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共享,合力推动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告知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