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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市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1-001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1〕163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6-29 公开日期:2021-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市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发改〔2021〕1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我们制定了《市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物资储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保障重点、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制定市级物资储备目录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资储备,包括:

(一)通用性应急救灾物资

(二)市级猪肉等储备

(三)专业型医用物资(含防疫防护)储备

(四)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物资储备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物资储备需求,结合专项资金总量,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各事项的额度。

第六条  市级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物资储备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物资储备品种目录、总量计划,并明确储备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全额和定额补贴方式保障市级物资储备工作,其中,对实物储备的物资,全额承担购置、轮换、管理、审计等费用,对协议储备的物资,承担保管、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物资储备的年度计划、品种、数量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物资储备。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购置、仓储、调拨、使用、回收和轮换管理,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时应同步牵头、汇总设立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执行完成后组织绩效自评。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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