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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4-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4〕5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14-06-24 公开日期:2014-07-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业委员会、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常农发〔2014〕51号

各辖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公安(分)局:

    为有效保护水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维护渔业水源安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确保青奥会期间社会稳定,经共商决定,对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联合行动,并制订了《常州市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联合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常州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4日

附件

 常州市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联合行动方案

    为有效保护水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维护渔业水源安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确保青奥会期间社会稳定,经共商决定,对社会反响强烈的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联合行动,特制订联合行动方案如下:

    一、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成立市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农委、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渔政监督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各辖市(区)公安(分)局分管局长和农林(业)局分管局长为成员。负责审定颁发联合行动方案和协调指挥联合行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渔政监督支队和市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任主任,各辖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渔政监督大队大队长或渔政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订联合行动方案和组织实施联合行动。

    开展以乡镇(街道)为基础、辖市(区)和市配套的打击电毒炸鱼和其他禁用渔具渔法捕捞联合执法行动,各辖市(区)及乡镇(街道)应建立以渔政、公安为主,水政、城管为辅,协同配合的联动执法体系,充实整合执法力量,实行联合行动、主体行动、辅助合作的快速灵活的执法机制,对违法行为嫌疑人先行控制,依法查处,从重处罚。

    二、突出重点水域整治

    加强全市捕捞许可管理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水域、网围养殖水域、渔业产业园区养殖水源地等重要渔业水域的整治。一是各地全面清理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的违禁渔具,严禁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二是以重要渔业水域为重点,开展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三是加强农药喷施和工业有毒有害污染排放监控,重点加大对水产养殖水源地水质的安全监测。

    三、组织集中整治行动

    各乡镇(街道)应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开展打击电毒炸鱼和其他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公布各级执法机构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捕器、毒杀剂、爆炸物和地笼网、闸口套网、拦河罾、底扒网、密眼网等限期收缴行动,对限期内主动上缴或拆除的不予追究责任,对逾期不上缴、不拆除的进行立案查处,并对违法渔具强制拆除;开展电毒炸鱼和其他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排查行动,深入群众开展调查摸底,掌握非法捕捞高发水域、主要时段,组织蹲点守候,现场抓获。

    四、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1.电毒炸鱼和其他禁用渔具未按期上缴的,由渔政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处罚,其中储存、携带、使用爆炸性、毒害性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罚。

    2.一般电毒炸鱼和其他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由渔政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或在内陆水域实施电毒炸鱼和其他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累计达500公斤或价值5000元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340条追究刑事责任。

    3.在管理权明确的公共水域和养殖权明确的养殖水域偷捕的,由渔政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未经渔船检验合格的船舶从事非法捕捞的,由渔政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以上违法行为的按自由裁量权从严查处。

    五、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3—6月30日):制订印发本行动方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专项整治动员部署。建立健全各级行动组织,公布各地举报电话。

    (二)调查摸底阶段(7月1—7月15日):开展打击电毒炸鱼和其他禁用渔具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发布电捕器、毒杀剂、爆炸物和地笼网、闸口套网、拦河罾、底扒网、密眼网等收缴公告,开展电毒炸鱼和其他禁用渔具渔法捕捞排查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16—8月25日):一是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电毒炸鱼和其他禁用渔具清查拆除专项行动;二是各辖市区开展重点水域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三是市渔政、公安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督查行动;四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送信息,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四)总结提高阶段(8月26—8月31日):各地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包括行动开展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市渔政监督支队联系人:苏志烽,电话:0519—81668010;邮箱:czyz2009@yeah.net。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系人:王盛,电话:1377528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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