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处室:
为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防止数出多门、职责不明,规范统计资料的发布与提供,加强统计数据资料发布与提供的舆情管控,引导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正确解读统计数据,进一步提升“三个服务”水平,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统计资料发布与提供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常州市统计局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统计局统计资料发布
与提供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防止数出多门、职责不明,规范统计资料的发布与提供,更好地为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服务,现就全局统计资料发布与提供作出如下规定。
一、统计资料对外发布制度
(一)对外发布内容
1、数据类统计资料:由市统计局收集整理的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进度、年度统计数据及各类普查与专项调查数据。
2、文字类统计资料:由市统计局撰写,反映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趋势走势、对策建议的各类文字信息、分析监测等统计资料。
(二)主要发布形式
1、统计信息手册:《常州统计信息》(上、下)、《横向信息》,按月发布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及全省各市主要经济指标进度数据。《统计手册》每年3月发布年度主要统计数据。
2、统计监测:《统计监测》、《统计内参》等及时发布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资料。
3、统计公报:《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每年2月发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类普查、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相关普查调查资料。
4、统计年鉴:《常州统计年鉴》每年三季度出版,发布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等各方面年度统计数据资料。
5、媒体和网络发布: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通过常州统计信息网、“常州统计”政务微博、“常州统计”微信公众号、“数据常州”移动平台,及时发布各类统计资料。
6、受理来访咨询申请:通过受理来访、网络咨询、12345平台、依申请公开等形式,回复发布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三)统计资料发布流程
1、统计公报和新闻发布会发布流程:专业处室向综合处提供统计资料→综合处整理、汇总、撰写,形成公报或发布会初稿→各专业处室审核本专业及对口部门各项指标数据→综合处修改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普查公报由普查办牵头组织撰写,分管领导审核后,主要领导签发。专项调查公报,由相关处室撰写,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2、统计信息分析发布流程:统计信息分析由专业处室撰写→分管领导签发→综合处编印、报送、发布、归档。《统计内参》由主要领导签发。
3、其它统计资料发布流程:由综合处或专业处室收集整理,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常州市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和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应以局文件的形式反馈发布。
二、统计资料内部提供制度
统计资料内部提供是指为市委、市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了解情况、制定政策而进行的统计资料提供。
(一)统计资料提供范围和内容
1、考核监测评价指标:指由统计局认定,纳入市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考核评价体系的指标、市委市政府对各类经济主体评优评先的指标、以及各类省级重点监测涉及的相关指标。
2、实行下管一级指标:指《常州市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评估和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3、其他重要统计指标:指除考核监测评价指标、下管一级指标外由各专业年定报统计中生产的重要指标数据,主要包括工业总产值、工业效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
4、已经对外发布的统计资料:指已经在统计年鉴、年度和月度统计手册、《统计监测》以及媒体等刊物上发布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资料提供流程
统计资料提供由综合处统一扎口管理。处室对口部门日常提供已对外发布的数据,由相对应的处室提供。
1、年度考核监测评价指标提供的流程:专业处室整理统计资料→分管领导审核→综合处编辑汇总→主要领导签批→综合处提供、存档。
2、其他统计资料提供的流程:数据提供需求→综合处填写《对外资料提供流转单》→领导签批→专业处室整理统计资料→分管领导审核→综合处接收、提供、存档。
三、统计数据资料发布与提供的舆情管控与其他规定
(一)舆情管控
1、加强意识形态舆情管控。全局干部职工不得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布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季末、年末等重要时间节点数据发布后,各专业处室要及时关注、搜集、研判互联网上可能出现的数据误读、误判言论。已发布的统计数据资料在互联网上发生舆情传播,由综合处牵头应对处理。重大舆情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2、建立首问负责制度。对已公开的统计数据资料,各处室在接到党政部门或社会公众电话咨询时,应及时提供,不得推诿拒绝。对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资料或需要加工处理的数据资料,应及时向综合处转交数据需求,由综合处统一按流程办理提供。
3、加强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各专业处室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数据发布和数据宣传解读力度,进一步公开统计制度方法和数据生产过程,广泛普及统计调查知识,引导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正确解读统计数据。
(二)其他规定
1、各类考核监测评价指标、下管一级指标和其他重要指标在尚未认定之前,非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提供。
2、凡涉及单个企业(家庭、个人)的数据资料(包括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一律不得对外提供。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供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必须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方可提供。
3、凡未按规定对外发布与提供统计资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室及相关责任人取消评优资格。引发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