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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21-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21〕3号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1-01-11 公开日期:2021-01-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安〔2021〕3号

各辖市(区)安委会、常州经开区安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安委会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完善工作制度,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安委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含常州经开区,下同)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市安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其他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安委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应急管理局所有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安委会重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兼任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委办设专职副主任1名,具体负责安委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安委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市安委会的框架下,按照专业性行业(领域)分别设立油气输送管道专业委员会、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电力专业委员会、综合交通运输专业委员会、工矿商贸专业委员会、石油化工专业委员会、民爆物品与船舶修造专业委员会、特种设备专业委员会、旅游专业委员会、城市地下管网与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单位),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同意,由市安委会发文通知;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同意,由专业委员会发文通知,变更情况抄送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

市安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更替。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四)负责组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调查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工作措施的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巡查等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统筹做好国家、省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

(四)拟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五)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

(二)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定期组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调研、经验总结推广、机制制度创新等,研究制定行业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办法和举措。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涉及专业委员会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对策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负责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分析和报告,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意见和对策,定期向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根据全市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事故通报等,提出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和风险防控。

(五)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以及专业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专业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审签后,印发有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

(一)全体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可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合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要求;分析研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促、检查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审议安全生产重要制度规定,提出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突出问题。

(二)专题会议。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由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联络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专项整治;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和协调。

(三)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或部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通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制度规定;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各专业委员会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安委会报送上年度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述职报告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情况等。

(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市安委办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履职报告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情况、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安全监管机构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三)市安委办每半年向市委,每季度向市政府、市安委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报告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形势分析制度。

(一)市安委办每季度分析和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考核指标进度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提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时期的安全监管要求和工作措施。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报送工作,定期分析研判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市公安交警、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全市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研判资料。

第十三条 检查督查和专项整治制度。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方案的拟制,对大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综合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对辖市(区)政府、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履职情况等进行巡查、督查。

市安委办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对单项重点工作、重大专项整治情况、重大隐患整治情况,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行业进行专项督查。

(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组织的全市性专项整治行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起草专项整治方案,以市安委会(市安委办)名义印发执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需多个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部门联合发文,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督办制度。

(一)重要事项督办。市安委办负责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等。有关成员单位原则上15日内应将市安委会召开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报市安委办。

对贯彻落实工作态度不坚决、进展较慢、效果较差,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不力、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等情况,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安委办下达《督办通知单》,有关地区和成员单位须在15日内向市安委办报送整改方案,督办事项整改完成后报送办理情况。

(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对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死亡2人的、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次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领导批示和上级要求挂牌督办的事故等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市安委办负责对市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的查处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三)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市安委会对国家、省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跨区域、跨行业的,以及治理难度较高、危险性较大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市安委办负责对省安委会、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市有关单位应建立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协调制度。

市安委办、市委编办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明确、调整等事项的协调。市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协商工作。

市委、市政府作出的职责调整决定,或经市安委办、市委编办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由市安委办、市委编办联合发文,并适时在部门“三定”规定中予以调整,相关部门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警示约谈和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定期通报各辖市(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事故多发、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辖市(区)、市有关单位进行警示、约谈和通报。被警示、约谈和通报的有关地区和单位应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市安委办。

第十七条  考核制度。市安委会每年组织对各辖市(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制定各辖市(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评价指标,具体实施对各辖市(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等。

市安委办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综合评定结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表彰初评名单建议,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后通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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