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住建委、溧阳市住建委、武进区住建局、新北区城建局、戚墅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91号令)、《常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9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3月10日
附件
常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施工扬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91号令)、《常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常政发〔2009〕9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2〕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二条 建设单位扬尘控制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组织责任单位,应明确工程项目扬尘控制负责人,要求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扬尘控制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扬尘控制方案的监督实施;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须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控制的责任,合理安排工期,将包含扬尘控制内容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确保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支付到位。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做好现场管理,特别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得降低安全与文明施工的标准。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围挡设置、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平台的设置,并报建设主管部门查验。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明确一家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负责驶出车辆的清洗及工地内外道路的清扫保洁,并与施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费用支付及赋予施工企业的管理权限,此协议应作为建设单位与工地内所有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附件;工地内各施工企业应主动配合服从负责工地清洁保洁的施工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扬尘控制的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扬尘控制的实施责任单位,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周边环境并结合现场管理规范制订扬尘控制的措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执行施工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和施工前交底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扬尘控制的措施,加大人、财、物的投入,确保各项扬尘控制的措施落到实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按规定配备冲洗设备,负责冲洗平台的维护,建立保洁制度,配备保洁人员,确保泥浆不外溢,车辆不带泥上路。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土方开挖前必须完成基坑外侧与场内主要道路之间、操作场地的地面硬化;裸露的土方、易扬尘材料等必须采取覆盖、固化、绿化等措施。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周期内负责施工现场门前卫生保洁工作。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土方及混凝土承运单位的扬尘控制教育与管理工作。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天气预报空气质量状况实施控尘分级管理,采取增加洒水次数、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直至现场停止露天施工等措施。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主要出入口和扬尘重点监控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四条 监理单位扬尘控制的责任
(一)监理单位是扬尘控制的监理责任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建立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控制方案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管理工作。
(二)对未按标准和要求执行的工程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责令整改或停工;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第三章 管理标准
第五条 工地围挡要求
(一)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应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泄。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市区主干道及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低于2.5m。
(二)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挡应设专人保洁维护与检查,确保围挡稳定、完好和整洁;现场围挡及大门每半年清洗或粉饰见新一次;施工围挡使用材料、构造连接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确保结构牢固可靠;禁止将建筑材料、构件靠围挡堆放,严禁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
第六条 工地出入口要求
(一)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鼓励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压力不小于5兆帕的高压冲洗设备,建立完善的车辆冲洗制度和车辆冲洗台账,并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推广使用自动冲洗装置。
(三)经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现场确实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在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确保出场车辆不污染城市道路。车辆未经冲洗干净不得出场。
第七条 施工区域要求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混凝土强度不少于C20的混凝土或者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必须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并在其外侧设置排水沟;围挡以内基坑压顶梁外侧其他场地可采用混凝土、铺砖等硬化方式;施工现场内裸置土方应覆盖密目防尘网或采取临时绿化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保证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场地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河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三)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分类管理,实施建筑渣土运输专业化,大力推行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建筑物内的垃圾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禁止高空抛撒和高空抖尘。在清理各类脚手架竹笆面上垃圾时,应采取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推广使用钢筋笆、冲压钢板等防护材料。
(四)为防止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应每天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清扫洒水(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不得在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石灰土、二灰结石和水泥稳定碎石;预拌砂浆作业时应搭设全封闭作业间。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作业以及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在土方施工、干燥天气、风力四级及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五)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措施,现场开挖、现场切割等易产生粉尘的施工应采用湿作法施工。施工现场的浮土必须及时湿水清扫或高压冲洗。施工工地对易扬尘性建材实施加工作业时,应在有防泄尘性的房室内实施,施工现场设置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时,必须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六)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设置整齐、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材质的安全网,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密目式安全网应定期维护和清洁,保证无漏挂、吊脚、残缺、污染等现象。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m。悬挑式脚手架、整体提升式升降脚手架的最底层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封闭。防止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七)作业面应做到工完料尽、日产日清,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防水工程应采用不需要现场动火的防水工艺。
(八)对易产生扬尘污染材料的堆放、装卸、应采取有效遮盖、封闭等防扬尘措施,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材料;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实现无抛洒滴漏;出场车辆装载不超过后挡板、车轮车身不带泥。
第八条 办公生活区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必须合理选址、正确用材,确保使用功能和卫生、环保、消防等符合要求;现场装备式轻钢活动板房应符合《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要求,禁止使用水泥预制板式活动房屋和简陋工棚。生活区禁止使用能产生烟尘的炉灶。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独立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采取覆盖密闭措施,运输、消纳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场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九条 应急措施
(一)三级(重度污染):施工现场外架拆除、平整场地、土方开挖、回填土、清运建筑垃圾等作业时,必须边施工边适当洒水;场内散装建筑材料、裸露地面、土石方必须采取覆盖或临时绿化等降尘措施。
(二)二级(严重污染):施工现场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施工场地内散装建筑材料、裸露地面、土石方采取覆盖措施;污染严重的工地停止土石方、平整土地、回去填土等施工作业。
(三)一级(极重污染):施工现场停止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土石方运输,停止脚手架拆除、土石方作业、平整场地等施工,并增加洒水频次;工地内散装建筑材料、裸露地面、土石方全部采取覆盖措施。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建立开工前的查验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道路硬化、冲洗台的设置及扬尘控制的有关措施等进行查验,未通过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违规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扬尘控制长效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建立扬尘控制长效监管机制,健全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和诚信评价体系,对扬尘控制管理不力的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各类文明工地、优质工程、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严格实施信用扣分和行政处罚措施。对在监督检查、媒体曝光或被市民投诉存在扬尘控制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地,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其责令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扣分,信用扣分及行政处罚在建设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平台发布,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
对在规定时间没有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照《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91号令)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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